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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期)

2023-10-25 18:27:4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3年以来,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持续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精准重拳出击,严厉查处民生领域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江阴市某海鲜店超范围经营生食类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8月2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到当事人店内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取得的营业执照及小餐饮信息公示卡上显示的经营范围无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当事人在某外卖平台上销售的某两款套餐内含有刺身三文鱼及甜虾,均是生食类食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餐饮店因超范围经营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不胜枚举,暴露了经营者对经营范围存在知识空白地带。该案的查办,彰显了食品管控的力度和深度,督促餐饮店做好产品审核工作,避免超范围经营,同时提升了网络餐饮食品监管的成熟度,进一步规范了餐饮外卖平台。

案例二:江阴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时发现,在该单位一楼食品生产场所内工人正在对当天生产的意式鲜萃咖啡和拿铁风格意式鲜萃咖啡进行包装。经查,现场已完成包装的意式鲜萃咖啡成品450支(16g/支),拿铁风格意式鲜萃咖啡成品9箱(50盒/箱),货值金额为3150元。当事人将当天生产的上述咖啡生产日期均标注成了2023年4月19日,属于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为节约包装成本,食品生产企业往往不注重食品包材的报废管理,造成了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本案中,涉案企业未能及时销毁多余过期包装,继续用于生产活动,是对食品安全的漠视与不负责任。市场监管部门“打早打小”,及时查处虚标生产日期的生产单位,将食品安全风险扼杀在了萌芽中。

案例三:江苏某科技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根据移送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产品电子标签发现,当事人把酸奶发酵剂标签上的“生产商”标注为“受托方”,且生产日期标注于包装袋外侧,标签标识与食品分离。当事人销售的20000条酸奶发酵剂,销售价为0.6条/元,货值为12000元,违法所得为12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展示产品信息的重要载体,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有直接的指引作用,与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密切相关。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道责任人,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本案的成功查处,及时消除了隐患,切实规范了经营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江阴市某餐饮单位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提供团体用餐服务未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及就餐场所未张贴、摆放有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提供婚宴用餐服务,未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勤俭节约、爱惜粮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了防止食品浪费,保障粮食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明确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查处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浪费行为,弘扬反对浪费、崇尚节约的良好社会风气。

案例五:江阴市某食品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对其生产的老麻饼产品进行现场抽检。2022年11月28日,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检测报告,报告中显示被检产品中防腐剂混合使用比例指标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为降低生产成本、减少产品损耗,未按规定对相关原料进行处置,导致防腐剂混合使用比例指标出现不合格,货值金额共计24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防腐剂类食品添加剂可用于抑制微生物生长,延长食品保质期,但部分生产厂家在生产过程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本案的查处,展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安全的决心和能力。(来源:江阴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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