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案例沙龙>>

【以案释法】徐某经销商品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误导消费者案

2023-10-20 20:52:54 泗水市场监管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27日,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徐某在销售冷暖空气调节扇过程中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误导消费者,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泗水县某协会和某乡镇进行现场调查。

经调查,2023年9月20日,徐某以某有限公司(执法人员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该公司相关信息)的名义称为支持公益事业发展,正在全国进行爱心捐赠,希望为协会捐赠部分电器,用于慈善走访使用,并希望协会给予宣传企业形象,表示愿意向泗水县每个乡镇一级慈善单位捐赠2台电器,向村居社区困难群众捐赠生活物资一批。后该协会又向该乡镇相关负责人介绍该企业捐赠意图。并于当日下发了《某公司某协会捐赠物资通知函》。当日下午该乡镇相关负责人在“某民政服务区工作群”发通知,内容为:“近期某有限公司给各村捐赠了几桶洗衣液,这两天会与各村书记联系,送到村里。”,随后又在该微信群发了《某有限公司某协会捐赠物质通知函》的图片。

9月23日,徐某在村干部陪同下,销售了9台冷暖空气调节扇,销售价格是390元/台,销售额3510元。在推销冷暖空气调节扇过程中,徐某向村干部介绍,自称是县慈善机构,政府联合企业献爱心,为照顾困难户,主要是针对残疾人、低保户、五保户发放东西,然后由村干部带领上门先捐赠一瓶紫珊瑚皂露,再以自称390元/台的优惠价格售卖冷暖空气调节扇。徐某在推销冷暖空气调节扇过程中宣称这次“献爱心、送温暖”助力乡村振兴捐赠是政府补助困难户的献爱心、送温暖活动,该冷暖空气调节扇原销售价格是1000多元,这次献爱心、送温暖活动政府和企业补贴1000元,现在以390元的价格销售给这些困难户。经调查,该冷暖空气调节扇实际正常的销售价格为390元/台,没有政府和企业补贴,宣称政府补助贫困户,属于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处理情况

徐某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责令徐某改正违法行为、依法退货退款,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市场监管部门提示

面对此类新型骗局,请广大市民擦亮双眼谨防上当。深入思考不难发现,此类骗局以捐赠的名义,披上了政府帮扶的外衣,使此类骗局更具隐蔽性、欺骗性,使广大市民放松警惕、麻痹大意。面对此类新型骗局,也请广大村干部提高警惕,遇到违法人员所称捐赠之外的事项一定谨慎对待及时请示汇报,不要稀里糊涂地做了帮助违法人员实施违法行为的“熟人”。

(责任编辑:崔立明)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鹤峰县屏 ...

  • 一座博物馆里的计量史话——中国计量 ...

  • 重庆:汽车产业持续“换挡” 新赛道 ...

  • 江西省南丰县市场监管局把好蜜桔上市 ...

  • 海南乐东中兴生态智慧港用足用好自贸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