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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案

2023-10-18 21:38:34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4日,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泉州市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微信公众号(美苑画室泉州晋江)发布的培训广告中带有“中国美术学院美术中心培训中心官方”“是一个集中国美术学院教授研究生和优秀本科生为主要师资的美术培训中心”等以中国美术学院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的内容。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利用学术机构、教育机构的名义在微信公众号刊登的相关《招生简章》、《有问必答》作推荐、证明广告发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3600元。

市场监管部门提示,社会上的教育培训机构鱼龙混杂,特别是校外培训机构各类招生广告宣传中涉及虚假宣传、过度宣传、保证性承诺等引人误解,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内容均属于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违法行为。我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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