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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大蓟等8个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通知

2023-08-23 16:19:35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关于废止大蓟等8个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8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颁布了第五批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按照《国家药监局 中医药局 卫生健康委 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应标准即行作废”的要求,我局决定废止大蓟等8个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大蓟等8个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废止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1日

附件:大蓟等8个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废止目录

序号

标准编号

配方颗粒名称

废止日期

1

NMG-PFKL-2021024

大蓟配方颗粒

2024年1月21日

2

NMG-PFKL-2021046

姜黄配方颗粒

2024年1月21日

3

NMG-PFKL-2021051

筋骨草配方颗粒

2024年1月21日

4

NMG-PFKL-2021054

酒白芍配方颗粒

2024年1月21日

5

NMG-PFKL-2021065

龙胆(坚龙胆)配方颗粒

2024年1月21日

6

NMG-PFKL-2021078

青蒿配方颗粒

2024年1月21日

7

NMG-PFKL-2021088

石韦(有柄石韦)配方颗粒

2024年1月21日

8

NMG-PFKL-2022038

五味子配方颗粒

2024年1月20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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