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地方动态>>

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提醒告诫函规范医药领域市场秩序

2023-08-15 15:14: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规范医药领域经营秩序,进一步净化医药服务市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近日, 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向全省医药经营主体和广大经营者发布了《关于规范医药领域经营秩序提醒告诫函》,提醒加强自律、守法经营、诚信经营。

《提醒告诫函》要求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广大药品经营者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医药领域经营秩序。禁止医药企业借助科研合作、学术推广等形式捆绑销售药品耗材等行为;禁止以赞助科研经费、学术会议费、会诊费等名义进行不法利益输送的行为;禁止在医药购销环节给付医院工作人员回扣实施商业贿赂等行为;禁止医疗机构违规收费、变相提价、分解项目重复收取医用耗材费用、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耗材或药品费用等行为;禁止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禁止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推动医药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禁止相互串通,操作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发布医疗药品虚假违法广告。要求经营者对照提醒告诫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落实整改,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改正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下一步,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压紧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重点部门、重点环节的检查、督查,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严厉查处并公开曝光。同时,进一步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共治,确保消费者诉求得到及时妥善处理。(供稿:青海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粤桂协作 振兴苗乡

  • 山西:“你点我检 服务惠民”活动走 ...

  • 江西省南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地特色旅 ...

  • 从“小步慢跑”到“大步快跑”——广 ...

  • 重庆市永川区:机械化作业为水稻收割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