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地方动态>>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十不准”

2023-07-12 16:51:20 青海省市场监管局网站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十不准”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旅游服务质量,营造安全放心的旅游消费环境,助力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建设,省市场监管局按照有关规定,明确了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十不准”要求。现通告如下:

诚实守信经营,不准虚假标价;

严格明码标价,不准价外加价;

标价售价一致,不准低标高结;

履行告知义务,不准隐性消费;

坚持自愿原则,不准强制销售;

规范促销行为,不准诱导交易;

提倡价格上墙,不准阴阳菜单;

政府定价景区,不准擅自涨价;

依法减免门票,不准打折走样;

公平有序竞争,不准相互串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的,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可处200万元以下罚款;实施哄抬价格的,可处300万元以下罚款;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可处500万元以下罚款。

全省旅游行业及经营者要自觉遵守“十不准”规定,规范经营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违反“十不准”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省市场监管局适时以“四不两直”的方式对各地开展督导检查。消费者若发现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票据凭证并及时拨打12315、12345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6日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比亚迪再突破!上半年销售125.5 ...

  •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电 ...

  • 探营智己体验中心:销售接待时间较慢 ...

  • 云南野生菌大量上市

  • 河南省渑池县市场监管局加强食品安全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