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东渡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厦门竣林商贸有限公司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东关知罚字〔2023〕004号
当 事 人:厦门竣林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47K9D2W
法定代表人:林雪玲
地 址:厦门市湖里区海天路231号401室之五
2023年01月06日,当事人厦门竣林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厦门润锦升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拖鞋,报关单号:371120230000009151。01项商品申报品名:拖鞋,申报商品编码:6402200000,申报规格:3|0|人字拖|PVC面|PVC底|栓塞|品牌:GLOBAL MATRIX/无品牌|货号L8833-10等,申报数量:34200双,申报单价:2.5美元,申报总价:85500美元。经查验,01项货物中有4200双拖鞋印有“TIK TOK及音符”标识。
经联系,“抖音短视频LOGO”(备案号:C2019-75409)著作权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其认为该4200双标有“TIK TOK及音符”标识的拖鞋侵犯了其著作权,并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出口标有“TIK TOK及音符”标识的拖鞋侵犯了著作权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之规定:上述标有“TIK TOK及音符” 标识的拖鞋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货物,共4200双,货值共计10500美元(折合人民币73132.5元)。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货物查验记录、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企业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没收上述标有“TIK TOK及音符”标识的拖鞋4200双,并处罚款人民币7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