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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立墩”商贸公司侵权商品被没收 被罚7.6万元

2023-04-25 12:17:4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嘉立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销售侵权商品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据悉,今年2月23日,当事人于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路17号院1号楼2层2125处经营的店铺内销售的蔻衣CHLOE品牌眼镜10个、华伦天奴VALENTINO品牌眼镜34个、萧邦CHOPARD品牌眼镜5个、卡地亚CARTIER品牌眼镜12个、万宝龙MONTBLANC品牌眼镜23个、香奈儿CHANEL品牌眼镜85个、宝格丽BVLGARI品牌眼镜13个、缪缪MIU MIU品牌眼镜45个、普拉达PRADA品牌眼镜78个,销售价格为10元/个。当事人无上述品牌授权协议及商标注册证等材料。

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眼镜侵犯了注册商标CHLOE(商标注册号:522047号)、VALENTINO(商标注册号:1209447号)、CHOPARD(商标注册号:G572660A号)、CARTIER(商标注册号:202392号)、MONTBLANC(商标注册号:G670350)、MONTBLANC图形商标(商标注册号:29488168号)、CHANEL(商标注册号:G1190042号)、CHANEL图形商标(商标注册号:G1189929号)、BVLGARI(商标注册号:330 101号)、MIUMIU图形商标(商标注册号:G686197号)、PRADA(商标注册号:1159269号)的商标专用权,上述产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至检查时止,当事人未售出上述侵权商品。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3050元。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罚款76000元,并没收侵权商品。

本网查询天眼查平台发现,该企业早年同样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被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罚款5000元并没收侵权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嘉立墩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销售日用品;货物进出口。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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