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统筹推进助企纾困和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食药领域行政执法规范公正,扬州市市场监管局立足行政执法职能和本市执法实际,牢固树立“宽严相济、执法为民”的理念,于近日出台了《扬州市食品领域免予处罚条款适用执法办案指引》和《扬州市药品领域免除处罚条款适用执法办案指引》(以下简称《办案指引》)。
《办案指引》既立足规范执法,又注重精准帮扶。
一方面,《办案指引》对免予处罚(包含免除处罚,下同)条款的执法实际进行了规范。解释了免予处罚的概念和免罚内容,明确了免予处罚条款的适用要件和判定规则,对经营者应尽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作出了详细规定。整体内容全面细致,可操作性强,便于基层执行。
比如,《扬州市食品领域免予处罚条款适用执法办案指引》规定,免予处罚的主体是食品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适用于履行《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等情形。同时,该指引还强调,所指“免予处罚”指免予罚款。符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不适用上述免予处罚条款,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或《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扬州市药品领域免除处罚条款适用执法办案指引》分别对药品领域、医疗器械领域、化妆品领域进行了规定。药品领域免除处罚的主体为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适用于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劣药等情形;医疗器械领域免责主体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适用于履行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上述情形的医疗器械、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等情形;化妆品领域免责主体为化妆品经营者,适用于履行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等情形。
另一方面,《办案指引》坚持因企而异,对经营主体分型分类差异化精准帮扶。对个体工商户、企业等是否适用免予处罚条款分别作出从宽到严的判定规则,以更实举措、更优的营商环境支持摊贩、个体工商户等健康发展。
柔性执法、分类帮扶的理念始终贯穿在执法人员的执法过程中,《办案指引》的出台,是办案成果和经验的制度性转化,更是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助企纾困、打好“服务牌”的生动诠释。
下一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将以《办案指引》的出台为契机,继续加快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探索步伐,助推服务企业提质增效。(栾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