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9日,家住济源某小区居民郝某发现自己的孩子购买了一个略显破损的玩具,玩具售价15元。经询问得知是在本小区的超市购买,随后家长到该超市理论,认为孩子年幼,刚满6岁,属于未成年人,要求商家退货,由于当时情绪激动,双方发生争吵,商家拒绝退货,无奈消费者投诉到市消保委,请求处理。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经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商家认为,一是虽然孩子年龄不大,但是本身购买的玩具价值不高,且孩子购买后店门口和几个小朋友已玩耍半天,若退货会影响二次销售;二是孩子家长一来就说我卖的是旧玩具,而且出言不逊,发生口角。
在了解详细情况后,工作人员一方面向商家阐述《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指出商家存在的问题,引导商家树立正确的观点;另一方面主动安抚投诉人郝女士,帮助郝女士认识自己在整个过程中的不足之处,通过认真地分析和耐心细致调解,最终双方终于达成共识,调解圆满完成,较好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案例评析】
本案案值较小,但涉及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经营者未经家长同意的前提下,向孩子售卖玩具,除非事后得到追认,否则该销售行为应视为无效,商家理应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