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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共聚谋良法——对外经贸大学市场监管论坛“《产品质量法》修订视野下的社会共治”研讨会侧记

2023-02-23 14:39:24 中国质量报

多方共聚谋良法

——对外经贸大学市场监管论坛“《产品质量法》修订视野下的社会共治”研讨会侧记

□ 本报记者 徐建华

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农历雨水节气前夕,一场春雨滋润京城,带来了春的气息。而在质量法治建设领域,也下了一场“春雨”。

“《产品质量法》在市场监管领域中是一部非常重要的基础性法律,其修改需要在整个市场监管制度体系下进行。本次研讨会也是一次开放、多学科、多领域视角下的讨论,希望各位学界专家和业界代表贡献真知灼见,进一步明确《产品质量法》领域社会共治的理论和实现路径,为《产品质量法》修订提供建设性意见建议。”2月17日,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以下简称对外经贸大学)市场监管研究院主办的市场监管论坛(第五期)“《产品质量法》修订视野下的社会共治”研讨会上,代表主办方致辞的对外经贸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王敬波教授如此说道。

修订《产品质量法》是一场“及时雨”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一级巡视员薛国芹表示,由政府一元单向管理转型为多元交汇的社会共治模式,是实现国家善治的必然要求。对于《产品质量法》修订中如何实现社会共治,她建议从5个方面进行完善:在《产品质量法》中确定社会共治的理念,明晰多方共同治理的主线;强调监管和发展并举的思路,以保底线和拉高线并行的方式进一步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进一步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鼓励企业发挥主观能动性,形成良性市场竞争;赋权行业协会参与质量共治,鼓励其充分利用特有的行业资源和潜能,在治理当中发挥更大作用;更加注重优化社会监督机制,拓宽社会参与监督的渠道,发挥消费者、新闻媒体等社会主体的协同治理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刘鹏认为,《产品质量法》的修订首先需明确社会共治理念和原则在产品质量治理中的基础性地位,其次是社会共治的落实需要抓手。他从价值层面、组织层面、具体机制层面、技术层面4个方面论述了涉及产品质量社会共治的内容体系,为《产品质量法》修订提供了思路,并建议修法中明确企业、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消费者等主体质量共治的法律地位。

“《产品质量法》修订需要确立产品质量共治理念。产品质量社会共治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具体体现和风险社会产品质量治理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政府产品质量管理体制机制变革的重要途径。”对外经贸大学市场监管研究院执行院长、法学院教授李俊从充分提供产品质量信息、以自治规则规范经营者质量行为、提供专业质量技术支撑、发挥社会监督和纠纷解决作用促进法律实施4个方面论述相关主体参与产品质量共治的功能,同时以这些功能定位为基础,明确提出完善、补充《产品质量法》相关法律规则的建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张严方从国家政策以及《产品质量法》的立法脉络层面指出,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就是把质量强国和社会共治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点领域,有力推动质量变革。关于质量强国和社会共治,张严方从5个方面进行了阐述:产品质量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关键要素;推动质量社会共治需要保障社会共治基础权利的实现,包括知情权、评论权和请求权;《产品质量法》的修订,应与质量标准体系建立相协调;《产品质量法》的修订应当以技术机构的建设为基础,如筛选建设一批国家级质量实验室;在“三品一特”重点领域,法律和政策要紧密结合。

社会各界共同修法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薛克鹏提出,要建立以消费者为核心的产品质量共治体系。“《产品质量法》修订既需要确立社会共治原则,也需要将社会共治原则具体化,转化为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他认为,要通过各种有效手段打破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帮助消费者作出判断,在消费者自由选择的前提下,完善认证制度、完善政府抽查监督制度、鼓励消费者及各类市场主体参与信息公开与共享、创新诉讼制度等,以真正推动产品质量社会共治的落实。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杨立华认为,《产品质量法》的修改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社会共治作为产品质量治理中需要确立的基本理念,应当体现赋权于民、整体性、协同性、法治、透明、名实合一、平权等原则,在这些原则的指引下推进《产品质量法》修订,使产品质量领域社会共治向纵深发展。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质量标准部副主任王旭华表示,在轻工业产品质量监管实践中,还存在着传统轻工业行业中小企业产品监管难度高、家用电器等轻工业产品质量可靠性降低、产品质量事故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追究效果差、社会对产品质量标准存在误解等问题,希望能够通过修订《产品质量法》,以社会共治的形式有效解决所面临的这些问题。

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主任王琰建议,《产品质量法》修订应当充分考虑产品质量社会共治中技术机构的作用,特别是应当对国家级技术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能力建设、资源保障等予以明确,以更好地发挥其支撑产品质量治理的独特作用。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主任王苑亭建议《产品质量法》修订时,增加集体诉讼制度、重大产品事故报告和公布制度、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一级巡视员郭欣表示,修订《产品质量法》是为实现有效的质量治理。社会共治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一部分,是国家治理的一种表达形式,现行《产品质量法》实际上蕴含了这一理念,修法时应更加明确、突出。修订《产品质量法》要准确把握我国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满足人民需要作为修法的目标方向;应该适应中央加快建设质量强国战略部署的需要,深入领会《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精神,找准当前质量发展和安全监管中的问题,使中央政策落地;体现系统思想和创新思维,为完善质量治理体系、提升质量治理能力打好基础。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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