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地方动态>>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出台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和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

2023-01-11 15:21:1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出台《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和《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进一步明晰行政执法尺度,深化包容审慎监管。

1

省局在广泛试点调研的基础上,出台《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此项工作被列为2022年全省十大法治惠民实事项目之一。

从严把握行政强制措施,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和要求通过指导意见和清单的形式予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可以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降低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优化营商环境。

《指导意见》主要明确了三方面内容:

一是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含义和原则。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应当审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是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条件。根据《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要求进行细化规定。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监管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确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法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

三是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管要求。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所依据的情形发生变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新发生或新发现的情形进行综合判断,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指导意见》同时附《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食品安全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梳理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轻微违法行为,并详细设定适用条件。

2

为贯彻落实新《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范江苏省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省局出台《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

《适用规定》大体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对制定目的、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作出规定。

第二部分主要对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的含义、轻重程度、适用情形作出规定。

第三部分主要对该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适用要求作出规定,同时特别明确当事人违法情节明显轻微的,应当根据本规定和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决定,实现与免罚轻罚规定的无缝衔接。

第四部分主要对行刑衔接、案件查办要求、监督检查、溯及力、实施日期等内容作出规定。

《适用规定》同时附《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从违法行为名称、法定依据、裁量阶次、具体标准和适用条件五个方面对登记注册、广告、消费权益保护、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五个领域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梳理,明确了各阶次的适用情形和具体标准。2023年,将制定《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实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市场监管主要领域全覆盖。(供稿: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浙江省湖州市市场监管局全力开展湖州 ...

  • 食品安全知识科普

  • 这些不起眼的东西,竟然都是医疗器械 ...

  • 江苏省南通市“四聚焦”开展反食品浪 ...

  • 龙里冠山街道:腊肉飘香销售忙,集体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