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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2022-07-01 15:32:5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河北省廊坊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三批全市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香河县槐店王婆饭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香河县槐店王婆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证经营香河县槐店王婆饭店,共取得违法所得2862元,所经营的货值金额3049元。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冻虾13盒、炸锅1台、电饭煲1台、面条机1台、电子秤1台、炒锅2个、炒勺2个、大米10kg、山西陈醋1桶、生姜汁调味料1瓶、番茄沙司(净含量:250g,生产日期:20210820,保质期:18个月)1瓶,食盐(净含量:400克,生产日期:20210411,保质期:36个月)1袋、菜刀2把;2.没收违法所得2862元;3.罚款5万元。

案例二:香河县金客隆超市宣教寺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案

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绿农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香河县金客隆超市宣教寺店经营的“香蕉”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腈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令)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5万元。  

案例三:文安县黄雨山食品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学校周边食品经营户黄雨山食品店进行监督检查,在货架上发现3盒立爽无糖薄荷糖,商品标签上分别标有“二货救心丸”“节操片”“贱男消失片”字样的色情低俗内容,属于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3盒立爽无糖薄荷糖;2.没收违法所得17元;3.罚款6483元。

案例四:河北中堃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业权案

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河北中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销售“格林沃特”牌净水器使用“华夏百年智能水质处理器”商标,违法经营额6380元。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没收涉案净水器1台;2.罚款9万元。

案例五:霸州市霸州镇永荣日用百货经销部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案

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在霸州市新时代商厦有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样式的黄金挂坠。执法人员现场在当事人霸州市霸州镇永荣日用百货经销部库房发现有6件“冰墩墩”样式的黄金挂坠。经查,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人授权,经营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样式的黄金挂坠,违法经营额16520元,违法所得407元。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没收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样式的黄金挂坠6件;2.没收违法所得407元;3.罚款5.5万元。

案例六:河北京东信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河北京东信诚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使用的车架编号为8FBN25-16622叉车未能提供有效的检验合格报告。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1万元。

案例七:河北立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案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河北立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规格型号:SBS Ⅱ PY PE PE 310)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拉力-最大峰拉力-纵向,拉力-最大峰拉力-横向,延伸率-最大峰时延伸率-纵向,延伸率-最大峰时延伸率-横向项目不符合GB18242-2008《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标准,依据《河北省2021年建筑防水卷材,防水涂料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规格型号:SBS Ⅱ PY PE PE 310)17.5米;2.没收违法所得6400元;3.罚款58604元。

案例八:欣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县纪委转来的举报材料,反映海伦堡项目宣传中关于大城第七小学的问题。经查,廊坊欣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取得大城县教育和体育局批复(大教体发[2021]88号,大教体发[2021]93号),但未经有关部门变更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公司公众号及所开发的海伦堡燕南城项目售楼处自行制作并发布了“大城县第七小学正式落户燕南城”字样的广告。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罚款15万元。

案例九:马涛涛组装销售未经3C认证的五轮摩托车案

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县信访局信访件,称大城县东阜义佳摩配商行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三无产品。经查,当事人在未经3C 认证的情况下从2021年8月1日开始擅自组装销售五轮摩托车,至案发时止,共组装了五轮摩托车3辆,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900元,违法经营额27900元。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900元;2.罚款5万元。

案例十:固安县邓磊日用百货经营店销售商品价格欺诈案

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固安县邓磊百货经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的烟酰胺莹亮洁面乳九件套促销价签标示“原价259.00/盒,现价239.00/盒”。经调取上述商品的销售记录,未发现其特价签标示的原价交易记录。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12日烟酰胺莹亮洁面乳九件套以139.00/盒购进160盒,上架后便粘贴促销价签,至案发之日止,原价259.00/盒未销售过,现价239.00/盒,从进货之日起共销售150盒,违法所得共计15000元,属于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2.罚款4.5万元。

(来源:廊坊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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