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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泉红婵”商标?罚!

2022-05-23 15:14:3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全红婵、陈梦、孙颖莎……这些“自带光环”的称呼,在另一个场合却成了有些人别有用心的牟利手段。近日,厦门市同安区一商标代理机构因代理恶意申请注册“泉红婵”商标,被罚款1万元。

近日,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函件反映,厦门市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存在涉嫌代理恶意申请注册“泉红婵”商标的行为。接到线索后,综合执法支队第一时间赴涉事公司进行检查,经现场调查以及询问该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人,执法人员发现,在奥运健儿全红婵于2021年8月5日夺得东京奥运会跳水女子十米台冠军后,2021年8月30日该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便受厦门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注册申请“泉红婵”商标。

2021年8月18日,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曾发布重要提示,针对近期发生的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被申请注册商标事宜……如未获得运动员本人或未成年运动员监护人授权,不得以奥运健儿姓名权恶意抢注商标。公司负责人供述,正逢奥运期间,便想着蹭热度申请商标,自觉谐音能“蒙混过关”,殊不知一经申请即被驳回。

作为商标代理机构,该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有义务对所代理的商标注册是否存在抄袭、恶意抢注及不良社会影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不得注册的情形进行告知,但是其在明知全红婵为奥运冠军的情况下,仍受理委托申请注册“泉红婵”商标,属于代理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

因上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2022年5月5日,同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代理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代理机构付出了应有的代价,那申请注册的企业就没事了吗?答案是:NO!

涉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明知全红婵为第32届奥林匹克运动会跳水冠军获得者,仍委托上述代理机构申请注册“泉红婵”商标,试图蹭其热度图谋不当得利,属于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厦门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罚款1500元。

想“傍名人”还想撇干净?“全红婵”不行,“泉红婵”也不行。很多企业为了打擦边球而使用谐音梗,试图注册“饼墩墩”“雪融绒”“谷爱苓”“爱凌谷”等商标,这些套路通通行不通,随着2018年6月国家修订《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后,玩谐音梗等类似套路已被重点严打。(来源:厦门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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