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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药品监管局强化督导检查压实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2022-04-25 14:48:1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针对近期西宁市疫情防控严峻复杂的形势,为全面督促药品零售企业严格落实“四类药品”实名登记等疫情防控措施,根据省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工作要求,近期,青海省药品监管局成立暗访组,局长亲自带队,按“四不两直”的方式对西宁市部分药品零售企业落实疫情防控情况进行暗访检查,督导药品零售企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保障全省疫情防控措施落地落实。

暗访组一行先后对城东区、城西区、城中区、城北区部分药品零售企业落实进店扫码、测温、购买“四类药品”实名登记等防控措施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个别药店扫码测温不仔细、登记信息不全面等问题,现场责令整改,并通报属地监管部门进一步跟踪整改情况,督促企业要强化日常巡查,反复查漏洞、堵短板,排查整改风险隐患,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针对全省疫情防控形势,省药品监管局还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措施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药品零售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克服侥幸心理和松懈厌战情绪,全面落实进店人员扫码测温等疫情防控措施。一要严格落实进店人员防控措施。对进入零售药店人员进行体温检测,扫描核验行程码、健康码,掌握购药人员出行高风险区、中风险区和低风险区情况,健康码异常或有重点风险区旅居史人员,要立即报告所在社区。二要强化自身疫情防控。落实消毒措施,制定落实消毒管理制度,建立真实完整消毒登记,定时进行严格规范消毒,保持工作场所整洁卫生。三要严格落实“四类药品”销售实名登记制。对销售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素“四类药品”销售流向进行实名登记,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居住住址、联系电话、购买药品等详细信息,并建立台账进行如实记录,做到药品销售流向可查、信息可追。四要严格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对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尤其是“四类药品”销售,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销售,执业药师不在岗或无法开展远程审方的,不得销售上述药品。

下一步,省药品监管局将不定期进行暗访、抽查,对不履行疫情防控措施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并曝光;对违规销售“四类药品”等行为的,一律依法暂停营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供稿:青海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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