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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山东日照这些特种设备需立即报检

2022-04-25 16:03:0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定期检验是保障特种设备本质安全的重要手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履行提前1个月对特种设备进行报检的法定义务。日前,山东省日照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告诫,特种设备超期未检带病运行,不但违法,且不安全,易引发安全事故。

截至2022年4月12日,日照市4月份到期需定期检验特种设备中,尚有83家使用单位的108台未及时报检(附名单),其中东港区27台、岚山区11台、莒县57台、五莲县11台、经开区2台。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督促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报检”“应检尽检”,对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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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对特种设备报检(具体流程见附件):

1.登录日照市特种设备服务平台(企业)网站报检。直接登录网址http://58.59.43.19:9080/或登录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进入网上办事→日照特种设备服务平台(企业)。

2.微信小程序报检。微信搜索“日照特检”小程序,填报报检申请单。

3.业务受理窗口报检。日照市东港区五莲路336号质量大厦一楼特种设备检验业务受理窗口,联系电话:0633-3388057。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来源:日照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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