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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涉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2022-03-25 12:53:1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4号),不断打造包容审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日前,内蒙古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涉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单位(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不予行政处罚条件责任单位
1对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令第684号)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通过审核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应当办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市场主体,未办理备案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办理备案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市场主体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一)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                 (二)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 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由登记机关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
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
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销售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但未注册商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20%以上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9被许可人未按规定在使用
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一条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0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干元以下罚款。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
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2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报告、办理注销手续的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申请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
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八条第二款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出办法》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未按照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反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反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5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
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
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九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 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视频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6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经营者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7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
存食品交易信息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子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8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四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子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9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 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示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子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报告、办理注销手续的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费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证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调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1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食品生产企业指定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或者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2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收得营业提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常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从事对温度、温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3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晶经营许可证正本。《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晶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4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按规定
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
示有关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第(一)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5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
从事电子商务,未按规定
在首页持续公示有关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第(二)项的规定(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6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有关信息查询、更正、删除
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
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撤销,设置
不合理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 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 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7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
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 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8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
服务违反相关规定的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9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
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0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
术要求低于强制性国家标
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一 款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1企业未依照规定公开其执行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三十八条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2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
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
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十四条 标准应当按照编号规则进行编号,标准的编号规则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四十二条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门撒销相关标准编号,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3制定标准不利于科学合理
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
、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都门废止相关标准, 并在标准信息平台式公示。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得施工单位验收后未及时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形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及时
办理使用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 特神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神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6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7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
办理变更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为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8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
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
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
标志和编号的
I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标注标志的裸装产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园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称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9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限期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明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0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
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
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力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1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 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2未按规定混淆使用认证证
书和认证标志的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 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3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
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4生产、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 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品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害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 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5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
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
量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6集市主办者未按规定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和备
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
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的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第(四)项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7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8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
或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未依法标注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第一款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9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及
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0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1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2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价格法》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3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标签、说明书中的文字应当清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当印有规定的标志。 
第一百二十八条 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药品标签或者说明书印制时发生失误,不影响用药安全,没有主观故意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4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没有及时登记购销记录,购销记录有一般性的失误、个别项目记录不全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5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6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7经营医疗器械未按要求备案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8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自查报告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

(六)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

(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

(八)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九)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9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改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请各有关部门于2022年3月18日前将涉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电子版和纸制版(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市司法局。

(来源:赤峰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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