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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奥“标志”受保护,广告营销别乱用!合规提示来了

2022-02-12 21:38:1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北京冬奥会赛事如火如荼、激荡人心、全球关注,众多企业希望借奥进行广告营销,为确保奥运元素广告营销宣传合规,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近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关于商业活动涉及奥林匹克标志的合规提示:

01

未经授权,不得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未经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或国际残奥委会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商业广告、商业营销、商业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经许可的合法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许可授权范围规范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典型案例

2021年8月4日,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某平台购买的奥运会中国队同款口罩质量差,该口罩的合格证上标注生产厂家为武进区**卫生用品厂。同日,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印有中国国旗和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的“奥运会中国队同款口罩”30只废片。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15日受他人委托,生产了10000片印有中国国旗和奥林匹克标志的奥运会中国队同款口罩,当事人未获得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许可,构成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也构成了违法使用国旗图案的行为。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

合规提示

所谓“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与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徽记、北京冬奥会相关标志、冬残奥会相关标志、吉祥物、火炬造型等相同的图案(不论何种颜色)或其能明显辨识的局部或变形。

02

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奥运会专有名称、格言作为商业广告文案

除了标志、徽记,奥运会专有名称与格言也是须经授权才能商用的专有权益。这就意味着,在设计广告文案时,非奥运会赞助商需要避免使用与奥运有关的词汇或专有名词。

典型案例

2021年12月22日,杭州市滨江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在**平台上发现一家玩具店铺,销售未经奥林匹克权利人授权的3款包含“2022冬奥会”等奥运标志图案的纽扣贴画,该店铺企业注册地杭州富阳区局迅速跟进处理,鉴于当事企业杭州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执法人员核实过程中主动下架了相关产品,市场监管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的罚款。

合规提示

实务中,突出显示包括但不限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北京2022年冬奥会”“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第13届冬季残奥会”“北京冬奥”“冬奥会”“冬奥”“北京2022”“2022冬奥会”“Beijing2022”“更高更快更强”或“Faster,Higher,Stronger”“一起向未来”或“together for a Shared Future”“冰墩墩”“雪容融”等字样或以这些字样作装饰均属违法违规行为。

03

未经授权,不得利用奥运元素进行“隐性营销”

未经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或国际残奥委会许可,不得利用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有关元素发布广告,引人误认为与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其他支持关系,误导消费者。

典型案例

当事人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至8月8日,在企业实名认证的微博号上发布带有“#围观奥运会#”等文字宣传微博10篇,并附海报。当事人虽表示文案及海报是由美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发布的,其中使用“#围观奥运会#”的热搜词条是该公司的媒体采买代理公司上海李奥贝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新浪微博沟通后授权使用,但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的来函确认,当事人并未获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授权许可。当事人因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被执法部门罚款50000元。

合规提示

在此次冬奥会中,国际奥委会公布了《非奥运合作伙伴类参与者商业机会说明性指导》根据这一《指导》,在投放广告时,非奥运会赞助商需要遵守以下规则:

1.获得广告内容相关的运动员或教练员的许可;

2.除参赛运动员外,不使用任何奥运会标志、徽记、专有名词、奥运元素等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

3.在奥运会之前,广告必须在市场上投放至少90天;

4.在奥运会期间,广告必须持续投放,并且投放量不得大幅增加。

5.尊重国际奥委会在与奥林匹克运动价值相抵触的活动方面的政策,以及运动员国家奥委会的政策。

6.广告不得包含声明或暗示,某种产品或服务可以提高运动员的表现。

7.广告内容含有自由式滑雪等危险动作的,需添加【危险动作,请勿模仿】等提示语。

同时还应避免以下行为:

1.在奥运期间发布祝贺或支持关心运动员的贴文;

2.贴文内容中使用奥运会标志、徽记、专有名词等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

3.通过使用奥运元素等方式,使品牌与冬奥会建立任何联系;

4.转发运动员感谢信;

5.转发含奥运奖牌或其他与奥运相关内容的贴文。

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含有奥运会及冬奥会、冬残奥会标志内容的广告时,企业应对照我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与奥运会宣传相关的特别规定,避免上述规则禁止的不正当宣传方式。委托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涉及奥运标志、奥运元素的广告时,企业应当提供权利人的许可合同或者其他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受委托设计广告的企业,应通过北京2022冬奥组委官方网站(www.beijing2022.cn),核实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赞助企业许可授权信息。

(来源:江苏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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