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山东省禹城市市场监管局10日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相关规定,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现对食品销售者通告如下:
一、学校、幼儿园周边食品销售者不得销售酒;
二、食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并在店内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
三、食品销售者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四、对未落实上述规定要求的食品销售者,禹城市市场监管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其予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来源:禹城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