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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0年5起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21-01-09 14:12:2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淮安市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紧紧围绕民生热点问题,聚焦民生服务重点领域,深入开展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工作,依法依规查处了一批虚假违法广告。为震慑广告违法行为,增强社会公众识别防范虚假违法广告能力,现公布5起典型违法广告案件。

淮安市市民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严重期间,淮安市市民卡有限公司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这次疫情给我的六个提示:第一个是……”的文章。该文章中含有“省吃俭用的钱要买最安全的金融产品”“不过什么最安全?银行存款最安全?但银行存款收益率低?不!我要买的这款可不低,是多家市民卡有限公司特约定制的产品,银行存款,存一年,利率可以有4.75%哦”等内容。当事人在产品广告宣传中使用“最安全”的绝对化用语,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利用广大消费者对银行的信赖,把金融理财产品披上银行存款的外衣,推送给广大消费者,特别在疫情居家期间,使用“最安全”等绝对化用语,更具有一定的误导性。2020年6月,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万元。

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淮安第一分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19年2月,当事人通过自有的二手车交易平台发布一辆马自达6二手车的信息,表述“车况良好、主结构无损伤,覆盖件有修复或更换”,在评估师综述中注明“经检测,无重大事故,发动机运转良好,车身外观轻微划痕剐蹭,内饰正常磨损无特别气味”。但实际车身有多处切割焊接的痕迹,与发布的车况信息明显不符,且当事人发布的车辆状况实际未经具有评估资格的专业人士评估,与“评估师综述”的表述不符。当事人的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3月24日,淮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万元。

淮安华美整形外科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宣传广告案

当事人为宣传其局部整形外科技术水平高超,2019年9月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利用爱美女士在该门诊部进行身体局部整形前后图片对比进行宣传。经调查,宣传内容系从网上下载,无任何依据及材料证明其真实性。相关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规定。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删除相关内容,整改完毕,未产生不良后果。2020年5月,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违法广告,并处罚款0.5万元。

金湖县常盛动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0年4月3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无法提供其官网上专利宣传信息的证明材料。经调查,当事人于2005年申请获得名为“新型手压泵”的专利后,将相关信息刊登在其公司官网上,用于公司形象的宣传。2007年11月21日,由于当事人未缴年费,其新型手压泵专利权已终止,但是其官网上自2005年至今一直刊登取得该专利的相关信息,用于宣传其公司形象。当事人使用已经终止的专利作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规定,2020年7月,淮安市金湖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0.5万元。

淮安亿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9年8月利用互联网网站发布“中南熙悦,坐落于楚州新城核心板块,该板块未来发展潜力巨大。周边双名校、高铁、政要、医院、繁华商业、高速等配套环伺,5分钟车行速达。紧邻城市主干道翔宇大道,出行四通八达,居者身心如意,投资凸显智慧。”等内容的广告。该广告内容以具体到达某一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2020年5月25日,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来源:淮安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闫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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