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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十起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2020-11-09 14:26:3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记者秦海峰)2020年,山西省市场监管部门不断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持续保持高压严管态势,切实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为警示和教育广告市场主体、震慑违法广告行为、推动广告行业自律,11月9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将查办的十起典型违法广告案例予以公布。

1.天镇县和信宏业实业有限公司发布印刷品房地产违法广告案。2020年6月,当事人通过印刷品发布房地产广告,广告中含有“三分钟到达天镇县高铁站,升值潜力巨大,名校遍布周围,北面为新县医院,市政配套设施正在逐渐完善”等内容,表示升值,用时间表示距离,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2020年8月,大同市天镇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6万元。

2.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户外金融违法广告案。2020年8月,当事人通过户外形式发布金融广告,广告中含有“借钱就找中和农信扫一扫在线申请贷款”等内容,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发布贷款广告,违反《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2020年9月,忻州市五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万元。

3.盂县万达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互联网房地产违法广告案。2020年7月,当事人通过其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发布房地产广告,广告中含有“财富广场VS盂县其他沿街商铺:比地段,盂县财富广场位于盂县城中心商圈,核心商业地段,随着老城改造、城市升级,区位愈加显赫;盂县其他类商铺,即使同样位于秀水街地段,但是空间狭小、交通拥挤、停车难、形象展示差”等内容,贬低其他经营者服务,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反《广告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2020年8月,阳泉市盂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万元。

4.霍州市银河艺术培训学校发布互联网教育培训违法广告案。2020年7月,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广告中含有“霍州市银河艺术培训学校是经霍州市教科局批准,我市建校最早、规模最大的综合性艺术培训学校”等内容,使用绝对化用语,并无法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违反《广告法》第九条规定。2020年8月,临汾市霍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万元。

5.山西国大万民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晋城太行路店发布音频药品违法广告案。2020年7月,当事人通过音响发布“舒尔雅牌奥利司他胶囊”药品广告,广告中含有“舒尔雅牌奥利司他胶囊抑制饮食中30%脂肪吸收,减脂、减肥、降低肥胖危险因素,只在肠道起作用,不进入血液循环,不参与肌体代谢,不腹泻、不乏力”等内容,含有功效安全的断言保证,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2020年9月,晋城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5万元。

6.太原市智荟芭芭多商贸有限公司发布互联网化妆品违法广告案。2020年2月,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芭芭多芦荟”产品广告,广告中含有“采用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专有芦荟加工技术”和“德国专利复活草,复活草即使丧失自身98%的水分,仍可顽强生存数十年,滴水复生,并锁住相当于细胞自身重量460倍的水分”等内容,不能提供与广告内容相符的证明材料,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2020年5月,太原市尖草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万元。

7.山西东方美人医疗整形美业有限公司发布互联网医疗违法广告案。2020年5月,当事人在“东方美人”公众号发布“东方整形”医疗广告,广告中含有“晋城这次牛了!省内首家高级脸私人订制医院、全国双眼皮修复基地、整形失败修复基地——东方美人医美整形新院,坐标锁定晋城”等内容,使用绝对化用语,违反《广告法》第九条规定。2020年8月,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万元。

8.吕梁市鑫卡美珠宝店发布户外首饰违法广告案。2020年8月,当事人通过公交站台投放户外广告,广告中含有“精选全中国第一黄金制造商,严选最高工艺首饰,全城最优价格”等内容,使用绝对化用语,违反《广告法》第九条规定。2020年8月,吕梁市汾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万元。

9.平遥县顺城路高星肉食品商店发布印刷品食品违法广告案。2020年8月,当事人发布印刷品食品广告,广告中含有“百年老字号,牛肉世家”“平遥第一家,真正好牛肉”等内容,不能提供与广告内容相应的证明材料,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2020年9月,晋中市平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28万元。

10.山西南亚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发布印刷品医疗违法广告案。2020年5月,当事人通过印刷品发布广告,广告中含有“瞬间提拉即可见效”“见效快无创伤有保障”“安全恢复快无痛”等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2020年9月,朔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5万元。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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