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双十一”商家大促活动来临之际,江西省市场监管局选取与消费者网络购物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一方面警示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守信合法合规经营,为开展“江西2020网剑行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另一方面供广大消费者参考,谨慎购物。
1.吉安某个体工商户发布食品违法广告案处罚款2万元
吉安某个体工商户在其电商平台店铺“煌家生态馆”上销售的普通食品敏益康益生菌页面中,宣传具有“缓解过敏性鼻炎湿疹”等功效,当事人共销售200盒,销售额6591.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吉安市泰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2.抚州某贸易公司销售口罩哄抬物价案处罚款41万余元
抚州某贸易公司于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从浙江义乌订购135714个口罩,进价1.4元/个,该批口罩未标注生产厂商名称、地址及生产日期等标识。当事人通过其在京东商城的店铺进行销售,共销售129055个、销售额374260.88元,其中七天无理由退货41036个、退货金额119004.7元,实际销售88019个,销售金额255256.18元,实际售价为2.9元/个。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之规定,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物价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当事人每个口罩违法获利1.04元,销售了88019个,共计违法获利91539.76元。抚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1539.76元,处以320389.16元罚款,罚没款合计411928.92元。
3.吉安某外卖电商平台经营者未履行平台审查义务案处罚款5万余元
某电子商贸有限公司遂川分公司负责美团外卖遂川站经营工作,当事人未要求部分入网商户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在商户页面的营业资质信息内未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在违法期间内,当事人通过对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入网商户收取服务费的形式获利704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之规定,吉安市遂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048元,罚款51000元,罚没款合计58048元。
4.南昌某科技公司网络传销案处罚款51万元
南昌某科技公司成立后,注册了微信公众号、搭建了手机APP平台,以推广共享烘衣架为名,以个人购买共享烘衣架获得管理员资格,并要求管理员开展产品推广邀请其他人员加入,根据推荐的人数和被推荐人员购买烘衣架的费用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报酬和奖励每天结算。当事人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的方式,推销其烘衣架产品,且在微信公众号上刊登南昌市委和九江市都昌县相关领导调研该公司的视频和照片。
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并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成立时间较短,共收取加盟定金4788元,经执法人员责令整改后,加盟定金予以全部退还,且在手机APP宣传页面中删除了相关内容。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没收非法烘衣架20个,对组织策划传销的违法行为处50万元罚款,对发布禁止情形的广告行为处1万元罚款,罚款合计51万元。
5.南昌市某服饰贸易公司价格欺诈案处罚款5万余元
南昌市某服饰贸易公司在其开设的天猫网店销售休闲针织长裤,在促销活动期间及活动结束后,均未按其宣传的58元/条价格销售,一直按促销活动价29.9元/条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之规定,构成价格欺诈行为。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100元。
(彭文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