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一市民来电声称其家人因肠胃不适在辖区某医院配了两盒肠胃康颗粒,发现药品上写的生产日期为200302,保质期至202302,产品批号为200301,且服用后出现了更严重的腹痛情况。怀疑上述药品为过期药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核实该药品是否有质量问题。
接到投诉后,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上述医院对投诉人所说的肠胃康颗粒进行突击检查,对药品的供货单位资质证明、进货票据、验收记录等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该药品的进货渠道、验收、储存养护等方面均无异常。
那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根据投诉人表示,该药品生产日期标注的是200302,应该是2003年2月的药,到现在为止已经17年了,药品质量可能难以保证。
针对该药品的生产日期标注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向院方和药品的生产单位进行了解,原来药品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200302,指的是2020年03月02日生产,而非2003年02月。执法人员将检查情况马上反馈给投诉人,投诉人终于解了惑、安了心。
据了解,目前国内法规未对药品生产日期和批号的书写进行详细规定。通常由6位或8位数字组成。而《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对有效期的标注方式有明确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其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者“XXXX年XX月XX日”,也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XXXX.XX.”或“有效期至XXXX/XX/XX”等。因此,消费者如对药品生产日期有疑惑时,可以多看药品的有效期。(鲁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