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以来,山东省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决落实“四个最严”工作要求,持续加大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力度,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强力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现公布第14批违法经营案件:
1.山东养天和康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四十四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0年8月13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山东养天和康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四十四药店在药品经营过程中,未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当日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至2020年9月14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该店违规经营行为通报荣成市医疗保障局实施联合惩戒,暂停其医保资格一个月。
2.威海市本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六十四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0年6月10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威海市本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六十四店在药品经营过程中,未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当日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至2020年8月27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该店违规经营行为通报荣成市医疗保障局实施联合惩戒,暂停其医保资格一个月。
3.荣成市渔家乐食品厂生产标签瑕疵的食品,拒不改正案
2020年5月22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荣成市渔家乐食品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名称为香酥鲅鱼的食品标签存在瑕疵,当场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至2020年6月8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检查,该单位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标签瑕疵的食品,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2000元。
4.荣成市和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案
2020年4月21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荣成市和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特种设备叉车,无法提供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依法发出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30000元。
5.荣成市宝塔石材有限公司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案
2020年5月6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荣成市宝塔石材有限公司在用特种设备正在运行中的门式起重机现场提供不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当场对该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至2020年5日25日该公司逾期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罚款10000元。
6.曲忠路无照经营日用百货案
2020年6月22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曲忠路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日用百货经营,至被查处时,已非法获利2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构成无照经营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罚款300元。
7.山东中港石油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车用尿素水溶液案
当事人于2019年9月25日从威海威鹏润滑油有限公司购进100桶车用尿素水溶液,截至2019年11月16日,共销售28桶且无法追回,获利364元。经有关部门检验,该批车用尿素水溶液的尿素含量、密度和折光率达不到技术要求,判定结论为不合格商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复检申请。经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复检,该批商品的尿素含量、密度和折光率达不到技术要求,判定结论为不合格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6000元;2.没收非法所得364元。
8.荣成市虎山镇得胜商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当事人于2019年6月份开始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共向消费者无偿提供了1000多个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800元。
9.荣成市虎山镇丰瑞农资经销处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2020年5月14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虎山镇丰瑞农资经销处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从事化肥经营时未明码标价。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200元整。
10.荣成市高霞农资经销部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2020年5月19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高霞农资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从事化肥经营时未明码标价。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200元整。
11.荣成市虎山嘉谊化肥经销部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2020年5月19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虎山嘉谊化肥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从事化肥经营时未明码标价。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1200元整。
12.高小韦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案
2020年7月13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高小韦经营的摊点购进食品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当日对该摊点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至2020年7月29日再次检查时,该摊点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500元。
13.黄飞飞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案
2020年7月13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黄飞飞经营的摊点购进食品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当日对该摊点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至2020年7月29日再次检查时,该摊点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500元。
14.黄增印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案
2020年7月13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黄增印经营的摊点购进食品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当日对该摊点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至2020年7月29日再次检查时,该摊点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500元。
15.荣成市虎山镇建萍肉店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0年4月10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检查发现,荣成市虎山镇建萍肉店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至2020年4月26日,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非法获利400元。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2.罚款4000元。
16.姜肖芬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案
2020年7月23日,该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姜肖芬经营的摊点购进食品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当日对该摊点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至2020年7月31日再次检查时,该摊点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500元。
17.郎烨敏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案
2020年8月12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郎烨敏经营的摊点购进食品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当日对该摊点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至2020年8月21日再次检查时,该摊点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500元。
18.李银生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案
2020年7月13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李银生经营的摊点购进食品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当日对该摊点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至2020年7月29日再次检查时,该摊点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500元。
19.荣成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邱家分公司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2020年5月15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邱家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从事化肥经营时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1200元整。
20.张东伟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案
2020年7月13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张东伟经营的摊点购进食品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当日对该摊点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至2020年7月29日再次检查时,该摊点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500元。(来源:山东省荣成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