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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市场监管局念好“四字诀”全力落实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2020-07-31 17:14: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7月9日,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南丰县李氏珠宝店诉江西省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该局副局长尤立成依法出庭参加庭审,并就解决涉诉争议提出合理性建议。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该局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第一个行政诉讼案件。

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2020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作出详细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成为当前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个亮点,也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

近年来,该局始终把贯彻落实“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作为高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采取切实举措予以贯彻落实。

突出“变”字,增强出庭应诉意识。该局把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一把手切实履行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第一责任人责任,带头研究部署、推动工作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同时,充分发挥“关键少数”作用,通过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发现行政执法中的问题短板,把法治理念贯彻到依法行政的各方面、全过程,推动行政负责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法治化水平。

突出“学”字,提升出庭应诉能力。该局将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以“关键少数”带动“最大多数”,推动全局干部职工争做遵法、学法、守法、用法模范。同时,该局与法院加强联系,积极参与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应诉能力。

突出“规”字,规范出庭应诉流程。该局制定了《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则》,规定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机构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规则》同时规定,在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法制工作机构应及时进行案件登记,通知应诉承办机构并报告相关负责人。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组织、协调应诉承办机构和相关机构做好答辩状拟订工作。负责人要熟悉案情,审核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如无特殊事由,必须出庭应诉。对确实无法出庭应诉的,该局及时调整其他负责人代为出庭。

突出“实”字,提升出庭应诉效果。“出庭且出声”确保出庭应诉的质量。庭审过程中,该局负责人积极参与质证、辩论等环节,针对原告提出的问题予以正面回应。庭审结束后,该局负责人还结合庭审情况,提出具体解决行政争议的方案,努力化解矛盾。特别是面对今年严峻疫情形势,该局坚持疫情防控与市场监管执法工作两手抓、两不误的工作主线,创新工作方式,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支持符合条件的行政诉讼原告复工复产,全面提升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质效。仅今年年初以来,该局共收到4起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负责人出庭应诉达100%,进一步实现“官”民面对面处理纠纷,有力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高玮 洪伟)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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