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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0-06-23 10:52:27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净化市场环境,形成震慑效应,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0年8月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qgsdb@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三、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邮编10082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请在信封注明“《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22日

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打击侵权假冒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创新型国家建设,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依法销毁侵权假冒商品,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有力举措,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创新创业热情的有效途径,是净化市场环境、形成强大震慑效应的重要抓手。为做好相关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销毁侵权假冒商品,应坚持依法处置原则,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销毁处置程序;应坚持无害化处理原则,防止在销毁过程中二次污染,杜绝露天焚烧、简单填埋、随意堆放或倒入城市管网等行为;应坚持杜绝再流通原则,完善台账制度,加强全过程监督,防止侵权假冒商品再次流入市场,仅去除非法附着的假冒商标不足以允许该商品进入商业渠道。除特殊情况外,主管部门在任何情况下均无裁量权允许假冒或盗版商品进出口或进入其他海关程序。

工作目标是,推动侵权假冒商品分类销毁机制进一步健全,无害化处置水平进一步提升,社会震慑效应进一步显现。

二、主要内容

(一)销毁范围。

相关执法办案单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依法没收的侵权假冒商品,以及主要用于生产或制造假冒或盗版商品的原料、工具、标识标志、证书、包装物等,除特殊情况外,应予销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侵权假冒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注册商标标识或者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和工具,以及其他依法应予销毁的侵权假冒商品。

(二)销毁时限。

相关执法办案单位依职权及时提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处置意见。易腐烂、霉变和不易保留的物品,经权利人同意或申请,并经相关执法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在行政、刑事案件审结前销毁。其他侵权假冒商品,行政处罚案件中,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行政执法办案单位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6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核同意后销毁;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应当对是否销毁作出判决,自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有关机关应当对涉案假冒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货物的材料和工具予以销毁;判决无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但构成行政违法的,应当将上述物品移送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由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前款规定处置。

需要作为民事、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的,经权利人申请,可以在民事、行政案件终结后依法予以销毁。

(三)分类处置。

拟销毁的侵权假冒商品,如原材料可回收利用,优先以拆解、冶炼、化浆等改变产品原始用途或状态的方式对原材料进行综合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侵权假冒商品和经拆解后产生的废物,应采取焚烧、填埋等方式进行销毁处理,并根据侵权假冒商品的物理特性或性质进行分类。属于危险物品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稳定化预处理后,再交由具有相应资质或符合条件的单位处理。其中,危险废物类(含医疗废物)应交由具有相应利用处置能力且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处置;电子废物类应优先交由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拆解、利用或处置;一般固体废物类应交由符合环保要求的生产或加工利用企业处理;液态类侵权假冒商品可委托具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其他类型侵权假冒商品,参照上述处置办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符合条件的单位处置。

(四)污染防控。

销毁侵权假冒商品,相关执法办案单位应当参考就近和分类处置的原则,委托具有环境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单位或符合环保要求的生产、加工利用企业实施。受托承担销毁任务的单位,应具备相关环境监测和管理条件,根据罚没的侵权假冒商品性质选择相适应的无害化销毁方式,并加强销毁过程监测,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污染控制标准。各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在官方网站公布具备环境无害化销毁能力的单位名称并定期更新,对承担销毁任务的单位加强环境监管,确保落实环境保护规定。

(五)物品保管。

罚没的侵权假冒商品,可选择存放在政府公物仓、执法机关自建罚没物品保管仓库、其他执法机关所属罚没物品保管仓库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社会仓库设置的公务仓位中,并指定专人保管。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侵权假冒物品应专库存放。相关执法办案单位应建立侵权假冒商品罚没票据领用缴销、交接保管、结算对账、处置程序等制度,对罚没的所有侵权假冒物品应制作清单,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接收时间、物品种类、数量、重量、特征、存放场所、存放条件、入库单号、处置情况等。保管单位应建立健全罚没侵权假冒商品入库、盘点、出库制度,对入库和委托保管的商品进行登记造册、定期清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替换、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不得擅自处理。

(六)全程监督。

处置侵权假冒商品前,相关执法办案单位应履行处置审批手续,填写审批表,提出处置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委托具有环境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单位或符合环保要求的生产、加工利用企业分类处置。相关执法办案单位应要求承接处置的单位提交《责任承诺书》,承诺应销毁商品全部销毁,不得私自挪用或流入市场。承接罚没侵权假冒商品处置的单位,应在处置作业前向委托的相关执法办案单位报告作业开始时间,自觉接受相关执法办案单位监督;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将相关处置情况书面报告相关执法办案单位,报告中应载明处置时间、地点、方式及销毁商品名称、种类、数量、视频等。相关执法办案单位应对承接罚没侵权假冒商品处置的单位加强监督,处置侵权假冒商品时,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场,制作笔录,记录处置时间、地点、方式,处置商品名称、种类、数量及执行人,并拍照、摄像。处置笔录、照片、录像与承接罚没侵权假冒商品处置的单位提交的报告一并存档备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把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统筹谋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完善侵权假冒商品销毁措施;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相关成员单位细化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务求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业务指导,强化督导检查,确保销毁工作扎实有序推进。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费用按规定纳入相关预算。

(二)深化沟通协作。各地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侵权假冒商品环境无害化销毁工作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各地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发挥无害化销毁的环境监督指导作用,相关执法办案单位要与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互报信息的时间、内容和联络人,报送销毁的罚没侵权假冒商品种类、数量、罚没单位、销毁方式、销毁资金来源等信息。相关执法办案单位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保障侵权假冒商品依法移交、保管、销毁。

(三)注重宣传引导。围绕主要节日、消费旺季等侵权假冒易发时段,组织侵权假冒商品集中销毁活动,形成强大震慑效应。现场销毁时,可视情邀请权利人、消费者和新闻媒体代表现场见证。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介,对销毁活动进行宣传报道,并及时回应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关切,营造打击侵权假冒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监督考核。上级公安、检察和行政执法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对下级部门侵权假冒商品管理、处置过程及处置后的复核、复查等加强监督检查。截留、替换、售卖、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侵权假冒商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区销毁工作情况予以考核,考核结果计入年度全国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活动绩效考核成绩。

2020年 月 日

《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打击侵权假冒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创新型国家建设,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法销毁侵权假冒商品,是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的重要抓手,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有力举措,是净化市场环境、形成强大震慑效应的有效途径。为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在立法、执法、司法层面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我国《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中均作出相关规定。此外,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出台一系列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在处置程序、销毁范围、销毁方式等方面,指导做好侵权假冒商品处置工作。

总体看,在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依法依规,扎实开展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取得积极成效,震慑了侵权假冒违法犯罪。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侵权假冒呈现线上线下一体化、违法行为组织化、产销分工精细化、境内境外链条化等特点,销毁工作面临新挑战。同时,销毁不环保、程序不规范、物品随意放、滞压时间长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

2019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要求研究制定销毁侵权假冒商品等措施。此后印发《2020-2022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明确要求“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发布有关侵权假冒商品销毁的政策文件”。

二、起草过程

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谋划、研究推进《意见》起草工作。一是梳理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存在的问题,结合民生关切、舆论关注,逐一摸排分析;二是全面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对销毁商品范围、分类、流程和监督等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初稿,确保依法合规;三是征求了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及部分地方和刑法、行政法专家学者的意见,并予以完善。

三、主要内容

《意见》明确销毁侵权假冒商品应坚持依法处置原则、无害化处理原则、杜绝再流通原则,主要目标是侵权假冒商品分类销毁机制进一步健全,无害化处置水平进一步提升,社会震慑效应进一步显现。

《意见》规定了销毁侵权假冒商品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是规定销毁范围,相关执法办案单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依法没收的侵权假冒商品,以及主要用于生产或制造假冒或盗版商品的原料、工具、标识标志、证书、包装物等,除特殊情况外,应予销毁;二是规定销毁时限,相关执法办案单位依职权及时提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处置意见,需要作为民事、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的,经权利人申请,可以在民事、行政案件终结后依法予以销毁;三是规定分类处置,根据侵权假冒商品的物理特性或性质进行分类,交由具有相应资质或符合条件的单位处理;四是加强环境保护,落实无害化处理相关规定;五是加强物品保管,严防截留、替换、挪用、私分侵权假冒商品;六是实行全程监督,确保处置全过程依法合规。

《意见》要求切实做好保障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把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二是深化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侵权假冒商品环境无害化销毁工作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三是注重宣传引导,营造打击侵权假冒的良好氛围;四是强化监督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法律依据

(一)《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作出了相关的规定。《意见》执行上述规定,明确侵权假冒商品销毁范围为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严格依法开展销毁工作。

(二)《意见》与《商标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列举应予销毁的侵权假冒商品种类,为相关执法办案单位开展、落实销毁工作,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

(三)《意见》虽列举了应予销毁的侵权假冒商品种类,但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的开展,《意见》所列举的应予销毁的侵权假冒商品种类未予穷尽。为此,《意见》专门规定,其他应予销毁的侵权假冒商品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意见》起草过程中坚持依法原则,《意见》内容符合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特此说明。

附件下载

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起草说明.docx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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