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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渡口查获首例未按规定标注水效标识案

2024-09-24 15:38:36 中国质量报

本报讯 (杨涵茜 龙栎樵 记者谢 旺)近日,消费者袁某向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称某食品超市(当事人)销售的“家宜可单功能花洒头”未对产品标注水效标识。

该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产品未在外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水效标识,且未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被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案中的涉案花洒产品在2022年7月1日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三批)中,因此,当事人所销售的花洒产品应当标注水效标识而未进行标注,且依据第三批产品目录要求,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规定。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立即将涉案的未标注水效标识的花洒产品下架并退回了供货商,主动中止了违法行为。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决定减轻处罚,罚款5000元。

该案例系大渡口区首例未按规定标注水效标识案。

据悉,《水效标识管理办法》于2017年9月13日发布,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水效标识是指附在用水产品上的信息标签,用来标识产品的水效等级(用水量)等性能的一种符合性标志,这些指标依据相关产品的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检测结果来确定。目前,水效评价等级划分为3个级别:1级为高效节水型器具;2级为节水型器具;3级为市场准入的节水型器具。

花洒产品未标注水效标识,消费者可能在不知情下选择耗水较多的产品,将造成水资源浪费、能源浪费,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提示,在坐便器、淋浴器等生活用水产品中,水效标识是必须张贴的内容,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标签标识要求。消费者在购买节水产品时也要认准水效标识,增强节水意识。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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