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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公布农资打假执法行动5起违法典型案例

2022-04-13 11:00:29 中国质量报

本报讯 (潘虹如 记者 岳 倩)近日,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公布了5起农资打假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据悉,吉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吉林省市场监管系统“雷霆2022”农资打假专项执法行动方案》部署要求,迅速开展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农资产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农资市场秩序。

案例一:辽宁新大地化肥制造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物灵牌稳定性复合肥料没有添加脲酶抑制剂或脲酶抑制剂+硝化抑制剂,其外包装标识标注的“使用方法用于水稻时能增产20%左右”没有科学依据或证明文件,当事人将未经科学论证的观点、现象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辽源市东辽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案例二:吉林华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案。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两种规格掺混肥料(1.规格型号:N-P2O5-K2O 26-14-16总养分≥56%;2.规格型号:30-0-5 含氯),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产品。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宽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吉林省参达塑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案。当事人生产的Ⅱ型B类农业用聚乙烯吹塑棚膜,经抽样检测该农业用聚乙烯吹塑棚膜透光率、雾度、厚度极限偏差、厚度平均偏差项目不符合GB/T4455-2019《农业用聚乙烯吹塑棚膜》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白山市抚松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吉林市吉九肥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案。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两种规格掺混肥料(1.通用BB肥掺混肥料规格型号:17-17-17(氮、磷、钾)总养分≥51%;2.玉米专用缓释掺混肥料规格型号:28-13-14(氮、磷、钾)总养分>55%),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吉林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东丰县东丰镇实力种子经销处销售不合格化肥案。当事人销售的奥尔沃特+图形商标掺混肥料,经抽样检验该批次掺混肥料总养分的质量分数、总氮的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T20163-200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辽源市东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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