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全国人大代表、德力西集团董事局主席胡成中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与往年一样,今年全国两会他准备提交的建议仍聚焦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出应多举措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立体式”打击知识产权领域各种违法行为。
胡成中多年来一直关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因为他在这方面吃过亏,有过深刻的教训。30多年艰苦创业,经历诸多市场风雨,他感触最深的一点就是常被假冒侵权困扰。仅2020年,德力西打假部门就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假冒“德力西”注册商标案33件。让胡成中牵肠挂肚20多年的“德力西重名案”,2021年初才由北京市高院终审判决。虽然最后胜诉,但德力西与对手“德力西联合”反复缠斗,付出的代价实在太大。
多年与假冒侵权行为进行斗争,让胡成中更加坚定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但也深切地感受到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然任重道远。近年来,我国政府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升了知识产权质量效益,优化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但与此同时,随着市场发展,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应用,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也借助“互联网+”向专业化、产业化、地域性聚集方向发展,企业维权打假的难度增大。而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长期存在的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四难”问题,仍未能得到很好解决。
“四难”问题有着逻辑上的相关性:举证难,必会导致解决问题的周期长,而周期长在增加时间成本的同时也会提高其他成本,最终就算打赢官司,但获得的赔偿不足以抵偿维权成本,从经济学角度看还不能算赢了。基于这样的逻辑,法律界人士提出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从解决“赔偿低”问题入手,倒推解决前三个问题。事实上,从2013年8月《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后,《专利法》《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也先后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
不过,就近些年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实践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相关判例还太少。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显示,从2013年到2020年的7年时间里,我国约有5万件商标侵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案件,其中约有3000件涉及惩罚性赔偿,而最终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进行判决的案件只有38件。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并不复杂。法官在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时,需要首先确定惩罚数字的计算基础,而这一块权利人可能需要付出较大的举证成本,使得问题又回到“四难”的逻辑起点,这样就陷入一个“死循环”。
对于确定侵权产品计价及举证问题,胡成中认为,涉案金额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起着决定性作用,确定“非法经营数额”应统一计算标准,尝试适用侵权产品正品化计价(即统一按照正品的市场售价来计算假冒的案值)。这一建议很有参考价值。而要解决举证难问题,可以参照修订后的《专利法》采用的证据规则: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从而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这其实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
胡成中提出的“立体式”打击知识产权领域违法行为,除了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统一计算涉案金额以加强惩罚性赔偿适用性外,还包括建立国家主管机关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双向沟通交流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对线上线下侵权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约束企业名称注册行为等措施。“立体式”的思路,体现的是“零容忍”的态度,事实上是将提高违法成本作为一种导向,让知识产权保护真正体现威慑力。只有全方位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警示作用,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才能彰显法律威严,对知识产权形成切实有效的保护。
《中国质量报》【两会·会外走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