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及典型案例。《解释》关于电商平台未尽义务将承担连带责任的解释尤其引人关注。有学者认为,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将有效解决过去司法裁判领域存在的部分互联网主体规则意识欠缺、电商平台法律责任边界不清、消费者维权举证鉴定难等问题,从而可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解释》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显然,《解释》针对的是食品安全领域,是对《电子商务法》中“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和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化;《解释》将《电子商务法》相应条款中的“相应责任”调整为“连带责任”,则是一种“升级”。
“相应责任”,既可能是连带责任,也可能是补充责任,这两者差别很大。连带责任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形式。数个行为人由于共同过错而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损害,数个行为人构成共同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其内部,由各共同加害人按照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程度承担适当的份额,对外承担连带承担。而补充责任是多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共同责任时的一种侵权赔偿责任,其主要发生在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赔偿请求权。
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最关键的区别在于,在连带责任中,受害人享有的数个请求没有顺序区别,且既可以向其中一个加害人请求全部赔偿,也可以向各个加害人请求不同的赔偿;而在补充责任中,受害人的请求权是有顺序的,首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该请求权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时,再行使另外的请求权。逻辑上,补充责任的顺序要求可能带来这样一个结果:在加害人有能力承担全部赔偿的情况下,补充责任承担人则不必承担。循此思路,电商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平台,其赔偿责任就消灭了,这会让人产生平台无过错的误解。有责任但最终未承担责任,这就造成一种法理悖论。
在补充责任下,平台往往缺少责任压力,对入驻商户的管理会放松,平台经营乱象难免发生,而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自然也就增多了。为何实体商超较少出现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况?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商超承担连带责任,这令其面临更多管理商户的压力,而这种压力则可以转化为替消费者把关的责任。如果电商平台也扛起这样的压力,那么消费者同样可以从中获益。
现在,《解释》明确了电商平台的连带责任,事实上就是给平台经营者增加管理压力。对此,有学者评价称,连带责任其实就是“兜底责任”,平台上的商户出了问题或许能“逃掉”,但平台的责任逃不掉。毕竟,与责任意识参差不齐且身份信息模糊的商户相比,电商平台经营更稳定、实力更强,承担责任的能力也更强,消费者在这个平台上购买商品,也是出于对平台的信任,平台承担“兜底责任”既是对消费者信任的回报,也是促进自身建设的需要。
《中国质量报》【观象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