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上海市药监局日前发布的《2020年第1期化妆品监督抽检质量公告》显示,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的一款指甲油产品,检出三氯甲烷含量超标,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对此,名创优品方面回应称,责任在供应商。
企业因产品存在问题被监管部门点名,不算稀罕事。但名创优品这次出事,网友们反应挺激烈——有网友抓住名创优品代言人王一博说事——“上次出事你还没代言,确实冤枉你了,这次甩不了锅了吧!”
“上次出事”,指的是今年6月,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名创优品经销的一款单耳苹果碗三聚氰胺迁移量超标,而彼时王一博刚与名创优品签约代言。事件一出,有的网友嚷嚷着让王一博道歉,但粉丝立即站出来为其鸣不平——抽查是去年的事,问题产品已于去年10月下架。让王一博为他还没有代言的问题产品道歉,这也太说不过去了!
即使这次“翻车”坐实,但依然有人帮王一博“甩锅”——明星为产品代言,只是起到广告宣传作用,至于产品质量,他们根本控制不了。让他们对代言产品质量负责,有点强人所难。
粉丝替明星辩解,心情可以理解,但道理有所偏颇。笔者认为,“不知者不怪”的逻辑于理于法都有问题。明星“没有专业知识,无法鉴别质量”确是事实,问题是“不知”不能成为“不怪(不担责)”的理由。况且,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已有关于明星代言相关责任的条款,如《广告法》规定,代言人应为其“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行为负责,违反规定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代言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其实,只要搞清明星代言行为的利益关系,其法律属性就非常容易判定了。明星代言是要收代言费的,这种利益诉求是其担责的前提。明星所代言的广告一旦被证实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那么明星与广告主就在客观上成为合谋者和利益的“共赢”者。有侵权必有责,有损害必赔偿,而不论他们有无获得利益或者获得多少利益。从另一方面讲,虚假代言的明星与广告主都是获利主体,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因其非法获利行为而引起的他人损害,自然应由获利人共同负责买单。
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代言自己不熟悉领域的产品或服务,明星自己无法鉴别,可以找专业人士帮助,以“无知”扮“无辜”,在法律面前是行不通的。而明星要想不受代言之累、不负代言之责,唯一的办法只能是不代言。不过,考虑到明星们以名博利的原始动机,以及目前明星代言之责多弱于利的现实,那么指望明星自律解决担责的问题则显然不太现实,因此通过法律手段对明星代言行为进行强制问责、追责,就显得非常必要了。
无论是哪种形式,明星代言广告本质上都是一种履行合同的行为,理应为此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际上,比明星为虚假广告担责更值得关注的是,如何以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这样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通过法律问责使明星知道,代言广告不仅是一项高收益的商业行为,更是一项高风险的法律行为,从而引导他们更加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名声。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