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中国质量报>>第二版>>

法院判决“稻香金牌”可与“稻香村”商标共存

2020-08-11 11:20:05 中国质量报

本报讯 (记者何 可)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稻香村)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的二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7月13日裁定,苏州稻香村注册的“稻香金牌”商标,与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稻香村)的“稻香村”系列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两者可以共存。

该案肇始于2017年7月,当时北京稻香村针对苏州稻香村注册的“稻香金牌”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两项无效宣告请求申请。2018年6月,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稻香金牌”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并裁定对“稻香金牌”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苏州稻香村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相关裁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一审判决,便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行政判决书中指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虽均为文字商标且均含有“稻香”二字,但考虑到苏州稻香村公司和北京稻香村公司各自的历史沿革及申请注册相关商标的情况,“稻香村”更为相关公众所熟悉和认知,故在诉争商标标志“稻香金牌”与各引证商标标志“稻香村”“北京稻香村”于整体外观及整体含义上存有区别的情况下,相关公众对诉争商标标志和各引证商标标志可以予以区分。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者可共存。

8月7日,代表苏州稻香村的稻香村集团总裁周广军对“南北稻”商标纠纷作出回应,他对中国质量报记者表示,该案件历时3年,各方面都希望两家企业能够和解。“两家企业都发展得很好,希望商标之争不要伤害到各自品牌。”

从历史渊源来看,“南北稻”各自传承品牌,都并非假冒,双方都有自己忠实的消费群体。周广军称“南北稻”商标纠纷是“君子之争”,双方没有相互诋毁,也没有不良竞争。

历史上两家也有多方面的合作,苏州稻香村在糕点上的“稻香村”商标就曾授权许可北京稻香村使用。对于未来两家是否有可能再度携手合作,周广军表示,稻香村品牌是属于消费者的,我们不排斥合作。只要是对市场、对消费者、对品牌有好处,一切都可以考虑。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水川)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山东省长岛综合试验区南隍城岛有序发 ...

  • 北京市大兴区法院依法判决商家赔偿京 ...

  • 湖南女孩钟芳蓉以高分报考北京大学考 ...

  •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将网售化妆 ...

  • 广西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保健食品市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