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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让消费者维权更有力

2014-03-17 14:47: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 邱宝昌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已经通过并将于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我认为,新《消法》让消费者维权更有力,因为它切实增加了消费者权利,明确了经营者义务的一些规定,加大了经营者违法成本,对我们整个消费环境也有极大提高。

    新《消法》又赋予了消费者两项基本权利

    第一,新《消法》增加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获得保护的权利。原来个人信息被经营者用来牟利,买卖非法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案例比比皆是,但是在民事活动当中没有法律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这次我们新《消法》在第十四、二十九、五十、五十六条等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经营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遵循的原则、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都作了明确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保护的权利,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合理、正当的原则,重要的是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要经消费者同意的规定。第五十条规定侵害消费者人人信息权应承担的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规定了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应承担的有违法所得要处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要以五十万元以下进行罚款。

    另外,我们《刑法》修正案规定了侵害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构成了有新《消法》规定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等立体法网。新《消法》的实施必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更加全面更加有力。

    第二,新《消法》赋予了消费者通过特定交易方式购物享有无理由退货(解除合同)的权利,这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后悔权(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引入看似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这几个权利的延伸,其实它解决了消费者由于在没有充分知情、不能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情况下的维权难问题。

    新《消法》增加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获得保护的权利。原来个人信息被经营者用来牟利,买卖非法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案例比比皆是,但是在民事活动当中没有法律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新《消法》着力解决消费者维权难题

    第一,新《消法》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新《消法》对机动车、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的举证责任分配作了公平的规定。经营者应保障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商品应具有的性能、品质、用途、使用期限等,在消费者收到商品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有经营者对瑕疵进行举证。这解决了消费者鉴定难鉴定费用高、维权难的实际困境。消费者刚买的机动车等耐用商品就出现了问题,要退要换非常困难,经营者以使用不当、路况、油品等各种理由不退不换。新《消法》施行后,发现瑕疵发现争议的举证责任从公平的角度也从消费者的角度,规定了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如需鉴定也是经营者的责任,对瑕疵不能举证的经营者要承担责任。

    第二,新《消法》赋予消费者协会的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解决了很多消费者维权不能的问题。我们知道与消费者身体健康的食品问题,一般都是事后发现有问题,如果事前消费者知道食品有问题,经营免费送给消费者,消费者也不会消费。而一旦发现食品问题有的是几个月或者是半年以后。目前的消费者消费习惯,经营者一般不主动提供票据,消费者也很少向经营者索要票据,购物小票时间长了就丢失。事后发现问题去维权,没有票据也没有小票,所以在哪个超市购买的,经营者不认可,从法律上很难确定消费合同关系,让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是很难的。消费者以侵权之诉,让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也很难确定。吃了一些含有苏丹红的鸭蛋、染色馒头是不是就必然能鉴定出成医学上的严重后果,这也很难确定,那么遇到这样的问题,单一的消费者如何维权,在法律上很难,几乎不可能。但是公益诉讼能让受侵害的消费者整体得到维权。假定经营者卖了1万个鸡翅,价格为一万元,消费者协会可以代表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让违法的经营者承担十万元(按现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赔偿。公益诉讼解决了消费者举证不能、维权不能的困境,也防止经营因单一消费者维权不能而逃避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赋予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制度的设计,让一些消费者维权不难成为现实。

    新《消法》加大违法经营者的违法成本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要承担退一增加赔三的民事责任,明知商品或者服务有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新《消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新《消法》这种民事责任规定细化具体,还有五百元兜底的赔偿。新《消法》对违法经营者民事责任的加重及惩罚性赔偿设立必将促使经营者从经营利益角度来考虑,它是违法还是合法经营,所以新《消法》的规定,必将促进经营者站在经营的经济利益角度来考虑消费者权利。

    再有一个,我认为,新《消法》第三十条规定得很好,就是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作为消费者,我切实感受到,我们的立法部门在开门立法,在听取消费者的一些意见。我也希望新《消法》在贯彻过程中,在具体的实施办法中更多地吸收消费者意见,把我们的新《消法》落实好,从而提升我们诚信的消费环境。

《中国品牌》2014年3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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