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甘南金监行处〔2023〕10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市支行 二、史斌华(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分行行长) 三、牛志海(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分行副行长) 四、刘亚琳(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市支行行长) 五、杨永喜(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市支行副行长) 六、孙长青(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市支行广场分理处主任)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孙长青、杨永喜挪用公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市支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一、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市支行罚款30万元 二、对史斌华警告 三、对牛志海警告 四、对刘亚琳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五、对杨永喜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0年 六、对孙长青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南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