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办法》的亮点之一,是对群众反映较多的“生鲜灯”误导消费问题进行了明确,其第7条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现实生活中,不少消费者有过这样的经历:在农贸市场或超市看着很光鲜养眼的肉类蔬果,买回家却发现观感差了很多。事实上,这是因为经营者使用了特殊的灯具为其所售生鲜农产品进行“补光”“美颜”。这种专用灯具被形象地称为“生鲜灯”。目前,各地超市、菜市场等经营场所普遍存在使用“生鲜灯”现象,“光学营销”成为商家的惯常套路。
这种“光学营销”也让“生鲜灯”生意红火起来。在某电商平台以“生鲜灯”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发现,系统推荐某卖家所售一款“生鲜灯”月销超过2000只。电商平台上的“生鲜灯”针对不同使用场景进行了“细分”:“专业鲜肉灯”“专业冷鲜冻货灯”“专业海鲜灯”“专业熟食灯”等分类的颜色均为红白光;“豪华烧腊烤卤肉鸭烤鸡”则适用于红黄光;专业熟食灯标注了红暖光;专业蔬菜灯标注了绿白光。此外,还有部分灯具有遥控器调光功能,写明“多红多白都可以调”。
网上早就有关于“生鲜灯”的吐槽。商家利用“生鲜灯”为有瑕疵的生鲜产品遮丑,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时有发生。法律人士指出,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商家使用“生鲜灯”给产品“美颜”,这种“光学营销”可视为一种变相的广告行为。用灯光颜色改变肉类蔬果的“颜值”,目的是激起消费者购买欲,诱导其消费。如果商品存在变质等质量问题,那么商家用灯光遮瑕的行为就属于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构成虚假广告。
以“生鲜灯”欺骗误导消费者,也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商家用灯光给肉类蔬果等商品“美颜”乃至遮瑕,在交易中给消费者提供了不全面、不真实的信息,诱使消费者与其交易,这是一种不公平、不诚信的行为,涉嫌违法。另外,商家以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还涉嫌违反《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这种行为对其他合法经营者造成不公平,是一种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
不过,在执法实践中,商家使用“生鲜灯”为商品“美颜”的行为是否违法,并不容易认定,现行法律及部门规章中缺少有针对性的条款,导致执法无依。某地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执法部门对肉类蔬果等食品检查的重点是其来源、检验检疫合格证等与质量相关的事项,对消费者投诉的判定关键是食品本身质量是否合格。“生鲜灯”作为一种照明灯具,其使用过程不会加速食物腐败,或者影响其质量,所以执法部门难以对使用“生鲜灯”行为本身作出“违法”认定。从这个意义上,有人辩解说“生鲜灯”处在“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状态。
现在《办法》出台,对“生鲜灯”划出监管“红线”,不仅回应消费者的关切,也为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有力的执法依据,这对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将发挥积极作用。期待各地以《办法》出台为契机,不断加强监管执法,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合理引导经营者提高法治意识和诚信意识,让肉类蔬果等商品真颜示人,让消费者买得安心、吃得放心。
《中国质量报》【观象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