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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管局集中公布反食品浪费典型案例 (第四期)

2024-04-15 17:03:50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集中公布反食品浪费典型案例 (第四期)

202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颁布实施。晋江市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把反食品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社会氛围、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食品经营者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现集中公布第三批反食品浪费典型案例。

梅岭所关于未取得健康证明及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2月14日,梅岭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依法对当事人开办在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梅岭街道南山路石鼓庙7号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共有两名员工正在从事热食类食品加工制售,一名员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另外一名员工无法提供有效健康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张贴或者摆放有反食品浪费标识。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

内坑所关于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提示案

2024年1月26日,内坑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注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东石所关于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提示案

2024年2月6日,东石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依法对晋江市东石槟榔快餐厅进行检查,该店证照齐全有效,持有合法的经营资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店醒目位置未发现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提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灵源所关于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案

2024年2月6日上午,灵源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依法对晋江市灵源桂园餐饮店进行检查,该店证照齐全有效,持有合法的经营资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店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提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西滨所关于未能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提示及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案

2024年2月1日,西滨所执法人员着装整齐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晋江市西滨镇海滨社区拥军路3号第2间店面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问题如下:1.现场从业人员2名一名员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另外一名员工无法提供有效健康证明。2.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能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提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

法条链接

《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提示

外出就餐享受美食的同时,也要杜绝舌尖上的浪费。餐饮服务经营者要主动在经营场所内张贴制止餐饮浪费相关提醒提示;服务人员要按就餐人数给予消费者适量点餐的提醒,要提升餐饮供给质量,合理确定数量、分量,为消费者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过量点餐;要提供公勺公筷,主动提醒消费者打包。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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