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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01-17 17:21:21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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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8月24日,我局委托遵义市精科信检测有限公司对遵义播州亿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销的笋尖素肉卷(香辣味)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抽样检验,笋尖素肉卷(香辣味)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8月24日,我局委托遵义市精科信检测有限公司对遵义播州亿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销的小米辣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抽样检验,小米辣镉(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核查处置情况: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遵义播州亿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经查,涉案批次笋尖素肉卷(香辣味)是当事人于2023年7月11日和2023年8月3日从遵义市金多多商贸有限公司进购的,进购价为34元/kg,进购数量5kg,进购金额为170元,销售价格为51.6元/Kg,货值金额为258元。至案发之日止,该产品已售2.768kg,剩余2.232kg,违法所得为48.72元。当事人自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截止到2023年12月28日,未召回到涉案商品。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有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二)核查处置情况: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遵义播州亿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经查,涉案批次小米辣是当事人于2023年8月16日从播州区龙坑蒋仕文蔬菜批发部进购的,进购价为16元/kg,进购数量4kg,进购金额为64元,销售价格为24元/Kg,货值金额为96元。至案发之日止,该批次小米辣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为32元。当事人自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截止到2023年12月28日,未召回到涉案商品。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有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三、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情况

(一)风险控制情况:当事人遵义播州亿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检测报告后,发布了召回公告。由于该批笋尖素肉卷(香辣味)是以零售方式销售出去,公告发布至当事人整改结束,没有接到该批产品有不良反应的回复,也没有消费者来退赔购买的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核,当事人已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风险控制情况:当事人遵义播州亿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检测报告后,发布了召回公告。由于该批小米辣是以零售的方式销售出去,公告发布至当事人整改结束,没有接到该批产品有不良反应的回复,也没有消费者来退赔购买的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核,当事人已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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