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6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8号)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市6批次不合格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油市中坝街道嗨心果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玫瑰梅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江油市中坝街道嗨心果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玫瑰梅(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4-15)被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江油市局)于2023年8月3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江油市中坝街道嗨心果食品经营部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江油市局于2023年11月11日对其给予警告,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江油市中坝街道嗨心果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玫瑰梅是从游商处购进,没有食品购进查验台账,没有索取供货商的相关资质材料、购进票据等材料,对该批次玫瑰梅实际内在质量状况不知情。江油市局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完善进货台账,保存好相关凭证。
二、江油市中坝镇外婆面香小吃店销售的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江油市中坝镇外婆面香小吃店销售的粉条(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3-04-12)被检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江油市局于2023年5月17日对江油市中坝镇外婆面香小吃店销售1批次不合格食品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江油市中坝镇外婆面香小吃店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江油市局于2023年7月19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对其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粉条未进货查验、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予以警告;对其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粉条的行为处罚款1000元。
2.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江油市中坝镇外婆面香小吃店在购进粉条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和检验合格报告、未索取购进凭证,江油市局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做好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江油市中坝镇外婆面香小吃店已整改完毕。
三、北川羌族自治县桂溪镇酒王纯粮酒坊生产的玉米白酒和高粱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1.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北川羌族自治县桂溪镇酒王纯粮酒坊生产的“玉米白酒”(规格型号:散装(58%vol);生产日期:2023-04-27)被检出“三氯蔗糖”项目不合格。
2.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北川羌族自治县桂溪镇酒王纯粮酒坊生产的“高粱白酒”(规格型号:散装(63%vol);生产日期:2023-04-13)被检出“三氯蔗糖”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北川羌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北川县局)于2023年9月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北川羌族自治县桂溪镇酒王纯粮酒坊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合格白酒的违法行为,于2023年11月20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警告;没收不合格白酒207斤;处罚款1000元。
2.排查整改复查
北川羌族自治县桂溪镇酒王纯粮酒坊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该批次玉米白酒和高粱白酒除抽样外未对外销售,北川县局要求其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特别加强对食品添加剂规范使用的学习,防止再次出现不合格产品。
四、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纳溪玉米酒经营部生产的玉米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纳溪玉米酒经营部生产的玉米酒(规格型号:散装 (52%vol);生产日期:2023-03-08)被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北川羌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北川县局)于2023年11月2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纳溪玉米酒经营部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合格白酒的违法行为,于2023年12月4日行政处罚如下:警告;处罚款600元。
2.排查整改复查
北川县局要求其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特别加强食品添加剂规范使用学习,防止再次出现不合格产品。
五、绵阳市安州区好又多超市销售的鲈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绵阳市安州区好又多超市销售的鲈鱼(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3-06-07)被检出“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绵阳市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安州区局)于2023年7月1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绵阳市安州区好又多超市销售兽药最大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鲈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其销售的鲈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安州区局于2023年9月27日对其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绵阳市安州区好又多超市提供了销售的鲈鱼的供货商和购进票据、供货商相关资质等材料,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安州区局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继续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进一步完善进货台账,保存好相关凭证。
市场监管部门提示:
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依法组织生产经营,严格索证备案制度,保存有效进货凭证,严禁非法添加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履行明示提醒义务,如实解答消费者提出的消费咨询。发现所售食品质量不合格,应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同时积极采取其它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