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巴南区喜乐天火锅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喜乐天火锅店经营的黄豆芽,其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第11号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3年08月15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未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生产过程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在采购过程中,严格审查食品供应商的资质,切实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庆金渝优选商贸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金渝优选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湘鲫鱼(淡水活鱼),其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3年8月7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未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加强采购管理力度,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