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1月22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5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5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普陀辖区,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单编号为DBJ23330900300832866的原味瓜子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凯虹集团有限公司华之友城市广场分公司销售的原味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9月20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经调查核实,原味瓜子的实际经营者为个体工商户方裕君,故本局对其立案调查。经排查,当事人方裕君认为可能是散装瓜子存在存储和运输不当,导致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国家标准。
当事人方裕君销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在涉事食品的采购过程中,当事人没有保管好进货凭证,不能证明其进货来源,且不合格原味瓜子为无包装散装称重食品,不能排除因贮藏保存不当引起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能性,因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的情形。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说明情况,未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方裕君销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原味瓜子的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3.6元;罚款3000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