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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8号)

2023-11-20 16:21:2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8号)。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8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荣昌区盘龙镇李宇凡食品店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盘龙镇李宇凡食品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泥鳅(购进日期:2023年8月18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至现场检查时,现场检查未发现当批次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其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泥鳅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采购食品用于销售,未保存进货票据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十六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给予警告;2.罚款100元;3.没收违法所得60元。

二、荣昌区家和鲜鱼店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家和鲜鱼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牛蛙(购进日期:2023年7月29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荣昌区家和鲜鱼店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牛蛙”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荣昌区荣隆镇胜洲便利店销售的生花生米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荣隆镇胜洲便利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生花生米(购进日期:2023年7月28日),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 (KOH)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过程管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元;2.罚款2500元。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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