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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四季豆和鹌鹑蛋)

2023-11-09 15:39:3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8日,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7月25日,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对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桃源东路4号1幢负1-1的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桃花店销售的四季豆(购进日期2023年7月25日)和鹌鹑蛋(购进日期2023年7月23日)进行监督抽检,填写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2份(编号:DBJ23500115651320482、编号:DBJ23500115651320487),并现场拍摄了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样品、抽样人员、被抽样人员照片10张。2023年8月15日,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No:D23SC06868),该批次四季豆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8月24日,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No:D23SC06920),该批次鹌鹑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核查处置情况

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8月18日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在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桃源东路4号1幢负1-1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3500115651320482)附检验报告(No:D23SC06868),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有抽检批次的四季豆销售。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并对现场拍照取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8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8月24日又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3500115651320487)附检验报告(No:D23SC06920),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有抽检批次的鹌鹑蛋销售,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并对现场拍照取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复检申请。因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已于此前予以立案调查,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此次涉嫌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最大限量的食品(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

经了解,当事人于2023年7月25日从重庆市长寿区纯辉蔬菜销售有限公司处购进四季豆5kg,并在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桃源东路4号1幢负1-1进行销售,已销售四季豆3.192kg,其余1.808kg报损;当事人于2023年7月23日从丰都县佳诚养殖场处购进鹌鹑蛋24盒,并在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桃源东路4号1幢负1-1进行销售,且全部销售完毕。区市场监管局送达该批四季豆和鹌鹑蛋抽检报告后,立即要求当事人召回该批次不合格四季豆和鹌鹑蛋,并排查问题原因,督促当事人整改,同时抓紧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产品控制情况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8日及2023年8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报告时,该批次不合格四季豆和鹌鹑蛋已全部售出,区市场监管局督促当事人当日在经营场所张贴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通知2023年 7月25日在当事人处购买四季豆和鹌鹑蛋的消费者退货,但当事人一直未收到消费者退货。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3年11月7日,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在区市场监管局督促下,当事人排查四季豆和鹌鹑蛋不合格原因是种植、养殖过程中农药、兽药残留超标,而作为销售者,当事人未能尽到进货查验记录义务。2023年8月25日,当事人向区市场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措施是:一是严格进货查验供制度,向供货方索要检验合格报告。二是建立进货记录或留存相关票据。三是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注意食品质量。经2023年9月1日区市场监管局复查,前述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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