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8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74号)。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74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生产企业、4家经营企业,共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津区渝牧源牛羊肉经营部经营的乌鸡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年7月22日的乌鸡肉共计10kg,抽样3.8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乌鸡肉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渝牧源牛羊肉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渝牧源牛羊肉经营部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由于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违规加大用药量,致使上市销售乌鸡肉中甲氧苄啶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1、召回该批次剩余乌鸡肉,2、产品定期检验, 3.加强进货查验,建立进销货台账。整改后,该经营部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1日对江津区渝牧源牛羊肉经营部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当事人销售甲氧苄啶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重庆远洋花生有限公司生产的远洋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16日的远洋花生共计375kg,抽样2.5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远洋花生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远洋花生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远洋花生有限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该批次远洋花生在运输和存放时,储存温度较高,无法达到产品所需储存条件,根据现场抽样照片,该批次花生未密封保存,导致产品质量、性状受到外部环境因素影响发生氧化反应造成过氧化值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1、产品定期检验 2.加强进货查验,建立进销货台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4日对重庆远洋花生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16日的远洋花生在出厂销售前,该公司依据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进行了出厂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且有产品检验样品留样以及检验报告。除一袋用于留样的样品,该批次远洋花生已全部销售完毕。8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样品间对留样的该批次远洋花生进行了抽样送检,检测项目:过氧化值,该样品已于当日送至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2023年8月24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03AP08019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 GB 19300-2014要求。另外,该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与被抽检的黔江区敖海副食销售店取得联系,了解到该批次远洋花生在运输和存放时,储存温度较高,无法达到产品所需储存条件,根据现场抽样照片,该批次花生未密封保存,导致产品质量、性状受到外部环境因素影响发生氧化反应造成过氧化值超标。产品抽样不合格并非该公司再生产环节中造成。综上所述,对生产厂家重庆远洋花生有限公司不予立案。
三、柯绍英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年7月25日的香蕉共计20kg,抽样5.07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香蕉 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柯绍英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柯绍英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种植环节违规加大用药量,没有按规定的采摘期进行采摘。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台账。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6日对柯绍英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柯绍英销售噻虫胺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江津区游晓百货副食经营部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年7月25日的香蕉共计40kg,抽样4.07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香蕉 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 江津区游晓百货副食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游晓百货副食经营部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过程中违规加大用药量,没有按规定的采摘期进行采摘。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台账。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6日对江津区游晓百货副食经营部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游晓百货副食经营部销售噻虫嗪、噻虫胺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江津区龙华镇龙兴副食经营部经营的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年6月20日的老姜共计42kg,抽样3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老姜 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龙华镇龙兴副食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龙华镇龙兴副食经营部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土壤重金属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日常管理,变更供货渠道。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由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老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31日决定对江津区龙华镇龙兴副食经营部不予立案。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