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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管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11-08 17:37:5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7月14日,在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播州区龙坑龙顺食品店经营的姜蒜味酸椒(酱腌菜)(生产日期:2023-07-10)“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7月12日,在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播州区龙坑李克刚食品店经营的黔之农泡椒(蔬菜制品)(生产日期:2023-02-08)“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7月13日,在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播州区龙坑李明祥食品经营部经营的麻辣萝卜干(蔬菜制品)(生产日期:2023-07-10)“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7月11日,在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播州区龙坑美宜佳购物店经营的一级炒瓜子(购进日期:2023-07-03)“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核查处置情况: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播州区龙坑龙顺食品店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经查,2023年7月12日,当事人从贵州食辣久味食品有限公司进购了姜蒜味酸椒(酱腌菜),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10日,进购单价为45元/件,进购数量为15件,进购价为675元;销售价为60元/件。截止到2023年8月14日,当事人共销售此批次不合格食品14件(共计112包),违法所得210元,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发布了《召回公告》,截止2023年9月19日,未召回到涉案产品。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及时发布召回公告,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核查处置情况: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播州区龙坑李克刚食品店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经查,2023年2月16日,当事人从播州区刘胖子调味品批发配送中心购进了黔之农泡椒(蔬菜制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8日,进购单价为90元/件,进购数量为10件,进购价为900元,供应商赠送3件,以12.5元/瓶销售。截止2023年8月14日,当事人共销售此批次不合格食品77瓶,违法所得62.5元,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发布了《召回公告》,截止2023年9月10日,未召回到涉案产品。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及时发布召回公告,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核查处置情况: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播州区龙坑李明祥食品经营部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经查,涉案批次麻辣萝卜干(蔬菜制品)系遵义市奇权果蔬专业合作社生产,播州区龙坑李明祥食品经营部为遵义市奇权果蔬专业合作社为销售产品而设立的销售网点,经营者均为李明祥。抽检时,抽检数量为10盒,销售价格为3元/盒,货值金额为3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发布了《召回公告》,截止2023年9月6日,未召回到涉案产品。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处罚。同时,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生产厂家已被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另案处理,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四)核查处置情况: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播州区龙坑美宜佳购物店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经查,2023年7月3日,当事人从播州区龙坑黄韶宽食品批发部进购了一级炒瓜子,进购单价为17.28元/kg,进购数量为24.6kg,进购价为425元,销售单价为21.6元/kg。截止2023年8月15日,当事人共计销售涉案批次一级炒瓜子23.4835kg,货值金额为531.36元,违法所得为81.74元。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发布了《召回公告》,截止2023年8月30日,未召回到涉案产品。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及时发布召回公告,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情况

(一)风险控制情况:当事人播州区龙坑龙顺食品店在收到检测报告后,发布召回公告。由于该批姜蒜味酸椒(酱腌菜)是以零售的方式销售出去,公告发布至当事人整改结束,没有接到该批产品有不良反应的回复,也没有消费者来退赔购买的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核,当事人已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风险控制情况:当事人播州区龙坑李克刚食品店在收到检测报告后,发布召回公告。由于该批黔之农泡椒(蔬菜制品)是以零售的方式销售出去,公告发布至当事人整改结束,没有接到该批产品有不良反应的回复,也没有消费者来退赔购买的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核,当事人已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风险控制情况:当事人播州区龙坑李明祥食品经营部在收到检测报告后,发布召回公告。由于该批麻辣萝卜干(蔬菜制品)是以零售的方式销售出去,公告发布至当事人整改结束,没有接到该批产品有不良反应的回复,也没有消费者来退赔购买的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核,当事人已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四)风险控制情况:当事人播州区龙坑美宜佳购物店在收到检测报告后,发布召回公告。由于该批一级炒瓜子是以零售的方式销售出去,公告发布至当事人整改结束,没有接到该批产品有不良反应的回复,也没有消费者来退赔购买的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核,当事人已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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