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1月2日,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3期),涉及永川区小欧食品经营部经营的冬瓜糖、永川区果鲜生食品经营部经营的梨、永川区柏静食品经营部经营的竹荪蛋(鲜)。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3期)
在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川区小欧食品经营部经营的冬瓜糖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小欧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冬瓜糖,经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冬瓜糖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食品,均已销售完毕。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进货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相关要求的冬瓜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40元。
二、永川区果鲜生食品经营部经营的梨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果鲜生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梨,经抽样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25公斤梨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梨,均已销售完毕。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进货查验的义务,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以及该批次食用农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了进货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永川区柏静食品经营部经营的竹荪蛋(鲜)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柏静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竹荪蛋(鲜),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从茶山竹海农户处购进了6公斤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竹荪蛋(鲜)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抽样批次竹荪蛋(鲜),均已销售完毕。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重金属(镉)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罚款2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3.警告。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