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2日,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20期)。
关于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20期)
2023年度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区食品进行抽检,现将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市鼓楼区闫陌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鸡胸肉,挥发性盐基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批不合格鸡胸肉购进5公斤,货值110元,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产品储运或者保存不当。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以及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没款543元。
2、南京市鼓楼区王家良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批不合格生姜购进10公斤,货值260元,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产品种植环节未按规定使用农药导致。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之规定处罚没款220元。
3、鼓楼区方云豪蔬菜销售经营部销售的生姜,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批不合格生姜购进10公斤,货值260元,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产品种植环节未按规定使用农药导致。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之规定处罚没款220元。
4、鼓楼区潘亚超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鲫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批不合格鲫鱼购进5公斤,货值金额100元,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产品养殖环节未按规定使用导致。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罚没款1015元。
5、鼓楼区麦香餐饮店煎炸过程用油,极性组分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煎炸过程使用不合格植物油共计1公斤,货值105元。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产品重复使用导致。当事人煎炸过程使用不合格植物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处罚没款3035元。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