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7期)。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7期)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相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涉及我区多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州市鹿城区广化鹿洲参茸店销售的蜂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广化鹿洲参茸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蜂蜜,购进日期为2023年1月,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发现其中果糖和葡萄糖、蔗糖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广化鹿洲参茸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当事人进购蜂蜜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未保存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9月26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3〕164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系小食杂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执行。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经营的蜂蜜1瓶;3.没收违法所得4元;4.罚款31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
二、温州市鹿城区欧润达超市销售的山药葛根玉米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欧润达超市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山药葛根玉米粉,生产日期为2023年05月08日,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欧润达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3〕177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小,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且当事人认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103.2元,上缴财政;3.处以罚款15000元,上缴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2.予以警告。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