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3期)。
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3期)
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281308432800的泥姜的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余姚市全一食品超市销售的泥姜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机构为浙江宏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检测不合格的泥姜,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处罚。同时,当事人散装食品区的工作人员未办理健康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关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其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也不能从外观上发现,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另鉴于当事人已无涉案泥姜,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关于当事人散装食品区的工作人员未办理健康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15日作出文号为“余市监处罚〔2023〕95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二、抽样编号为XBJ23330281308432738的鳊鱼(活体)的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桥村菜场(鲁丽芬)销售的鳊鱼(活体)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机构为浙江宏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鳊鱼(活体)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23日作出文号为“余市监处罚〔2023〕84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0元;3、罚款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