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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10-25 16:38:1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0月24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4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当事人:南浔陈玲芳饭店,负责人:陈玲芳,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JJ8UR5U;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江蒋漾村江蒋漾新村13号楼2134-2138号店面。

2023年7月26日,在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采购的生姜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2023年2023年8月24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当事人于2023年7月21日从南浔马氏生鲜(湖州)有限公司购进生姜用于餐饮制售,购进数量为一箱,共8.08kg,购进单价26元/kg,总价210元。2023年10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湖浔市监罚告〔2023〕487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提供被抽样生姜的进货来源和检测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2、当事人:南浔飞林水产经营部,负责人:莫林美,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D4X506N;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中心农贸市场9号。

2023年7月12日,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农产品专项抽检中,对南浔飞林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罗非鱼进行抽样,后经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出具了编号为No:SC230951004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3年7月12日从南浔菱湖俊豪水产品店采购涉案批次的罗非鱼(共计13.7千克),进货价格为10元/千克,进货总价137元。2023年10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湖浔市监不罚告〔2023〕468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罗非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够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及涉案批次罗非鱼的检测报告,兽药残留量项目凭肉眼无法识别,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3、当事人:南浔燕崎蔬菜店,负责人:章崎,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7DXKKQ67;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中心农贸市场。

2023年7月12日,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农产品专项抽检中,对南浔燕崎蔬菜店经营的红壳鸡蛋进行抽样,后经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出具了编号为No:SC230951007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3年7月10日从海安周升禽蛋销售经营部采购涉案批次的红壳鸡蛋(共计12千克),生产单位是如东县路氏禽蛋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货价格为10元/千克,进货总价120元。截至我局送达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日止,该批次红壳鸡蛋已销售完毕,销售单价14元/千克,货值金额140元。2023年10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湖浔市监不罚告〔2023〕468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红壳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够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及涉案批次红壳鸡蛋的检测报告,兽药残留量项目凭肉眼无法识别,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4、当事人:南浔恬惠水果店,负责人:伏再国,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C6HKJ294;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中心农贸市场4-5号。

2023年7月12日,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农产品专项抽检中,对南浔恬惠水果店经营的荔枝进行抽样,后经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出具了编号为No:SC230951012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吡唑醚菌脂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3年7月12日从吴兴熊建果业批发闻采购涉案批次的荔枝(共计28千克),进货价格为14.4元/千克,进货总价403元。截至我局送达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日止,该批次荔枝已销售完毕,销售单价36元/千克,货值金额1008元。2023年8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湖浔市监不罚告〔2023〕468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荔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够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及涉案批次荔枝的检测报告,农药残留量项目凭肉眼无法识别,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2023年10月24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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