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政府网站获悉,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10.19),涉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国水食品店经营的包装饮用水(标示生产企业海盐县天澜饮用水厂)。处置情况如下: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秀洲区王店国水食品店经营的包装饮用水(标示生产企业海盐县天澜饮用水厂),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编号为DBJ23330400314334803。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盐市监处字〔2023〕75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海盐县天澜饮用水厂作如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65000元。